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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貫徹中央關于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縣委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于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數字化城市管理以及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環境衛生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環境衛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考核工作。負責城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并做好對各鎮街、開發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的指導工作。負責全縣大型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的指導工作。負責開展全縣環衛科研開發、業務培訓交流工作。負責全縣環衛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實施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牽頭垃圾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并負責其管理。監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協調工作。
(三)指導全縣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擬訂園林綠化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城市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標準、建設指標體系,并監督實施。負責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和修剪、砍伐城市樹木事項、城市建設項目中園林綠地率的審核認定工作。參與制定城市生態發展、環境治理規劃。指導全縣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和城市園林植物保護工作。
(四)擬訂全縣數字化城市管理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運行規范和監督評價辦法。負責全縣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大型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批后管理、招標、拍賣等工作。指導全縣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六)負責有關城市公共空間秩序管理。
(七)參與編制中心城區停車場專項規劃。負責社會公共停車設施和利用政府資源設置的公共停車設施的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公共停車設施的信息采集、停車設施管理平臺及停車誘導系統的運行、管理及維護工作。
(八)履行下列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責:
1.行使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城區范圍內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城區范圍內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城區范圍內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城區范圍內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城鄉規劃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水利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自然資源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文化市場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林業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2.行使糧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3.行使工業和信息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4.依法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九)指導各鎮街、經濟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對各鎮街和相關責任部門單位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職責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綜合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
(十)依法依規履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市、縣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本行業轉變政府職能。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以群眾滿意為標準,努力消除“城市病”。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堅持權責一致,明確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職責邊界,理順層級權責,制定權力清單、落實執法責任。合理界定縣級與鎮街兩級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職責分工,推動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減少執法層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優化執法力量配置,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創新管理模式,強化源頭治理,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加強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積極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配合工作。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息網絡化聯系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
2.關于食品、餐飲安全監管。縣商務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政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縣教育和體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縣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養老機構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指導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行政處罰。
3.關于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組織全縣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管局)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相關工作。
4.關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要主動加強與縣生態環境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水利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等職能部門配合,依法履行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內事項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職責,并按照權責匹配的原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監督管理、協調指導等職責,配合、協助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有關行政處罰權的實施。具體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的意見(試行)》(辦字〔2018〕9 號)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5.關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與鎮街職責。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鎮街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鎮街統一指揮和調度縣直部門派駐的所有監管機構和行政執法隊伍,搭建“資源統籌、聯合執法”的鎮街綜合執法平臺。在實際工作中,鎮街以轄區內的綜合行政執法日常監管巡查、執法隊伍的日常工作和管理為主,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執法培訓、業務指導為主。在查處違法行為時,鎮街派駐中隊可以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具體實施查處,但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賦予鎮政府行政執法職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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