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縣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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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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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許可 |
1.辦事指南,包括: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發布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紙質媒體 ■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 (電子屏) □精準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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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文藝表演團體、個體演員舉辦營業性演出審批 |
1.辦事指南,包括: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 (文市函〔2015〕627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發布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紙質媒體 ■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 (電子屏) □精準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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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游藝娛樂場所從事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1.辦事指南,包括: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發布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紙質媒體 ■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 (電子屏) □精準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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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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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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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歌舞娛樂場所從事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1.辦事指南,包括: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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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或變更場地、主要設施、投資人員、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審批 |
1.辦事指南,包括: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收費標準及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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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辦理結果 |
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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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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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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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許可 |
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1. 辦事指南,包括: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收費標準及依據 2. 辦理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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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許可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二級以下文物審批 |
1. 辦事指南,包括: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收費標準及依據 2. 辦理結果 |
《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行政許可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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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處罰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經營非網絡游戲的;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處罰 |
1. 設定依據 2. 法律救濟 3.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8〕118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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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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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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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 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處罰 |
1. 設定依據 2. 法律救濟 3.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 號發布,第57號予以修改)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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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處罰 |
1. 設定依據 2. 法律救濟 3.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47號發布,第57號予以修改)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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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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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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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處罰 |
對藝術品經營單位有第八條所列經營行為的處罰 |
1. 設定依據 2. 法律救濟 3.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發布)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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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規定,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處罰 |
1. 設定依據 2. 法律救濟 3.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57號予以修改)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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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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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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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 、作業或遷移、拆除 、修繕、重建不可移動文物的處罰 |
1. 設定依據 2. 法律救濟 3.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 〕118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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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處罰 |
對發現文物隱匿不報 、拒不上交或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處罰 |
1. 設定依據 2. 法律救濟 3.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 〕118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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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處罰 |
1. 設定依據 2. 法律救濟 3.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 〕118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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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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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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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修復、復制、拓印館藏珍貴文物的處罰 |
1. 設定依據 2. 法律救濟 3.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 〕118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發布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紙質媒體 ■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 (電子屏) □精準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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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決定 |
1.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包括: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名稱、處罰事由、相對人名稱、處罰依據、處罰單位、處罰決定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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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共服務 |
公共文化機構免費開放信息 |
1. 機構名稱 2. 開放時間 3. 機構地址 4. 聯系電話 |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 (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 》《文化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社區(街道)文化中心免費開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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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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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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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共服務 |
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
1. 活動時間 2. 組織單位 3. 活動地址 4. 聯系電話 5. 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館服務標準》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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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共服務 |
下基層輔導、演出、展覽和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
1. 活動時間 2. 組織單位 3. 活動地址 4. 聯系電話 5. 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館服務標準》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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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共服務 |
舉辦各類展覽、講座信息 |
1. 活動時間 2. 組織單位 3. 活動地址 4. 聯系電話 5. 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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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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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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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
23 |
公共服務 |
輔導和培訓基層文化骨干 |
1. 培訓時間 2. 組織單位 3. 培訓地址 4. 聯系電話 5. 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發布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紙質媒體 ■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 (電子屏) □精準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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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共服務 |
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活動 |
1. 活動時間 2. 組織單位 3. 活動地址 4. 聯系電話 5. 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發布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紙質媒體 ■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 (電子屏) □精準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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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公共服務 |
文物保護單位名錄 |
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名錄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 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發布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紙質媒體 ■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 (電子屏) □精準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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