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氣象探測工作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資料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和連續性,結合全縣實際,制定《臨沭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為推動全國地面氣象觀測站網高質量發展,經中國氣象局批準,臨沭國家氣象觀測站于2023年1月1日升級為臨沭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探測環境保護標準高于原觀測站,根據《山東省氣象局觀測處關于做好國家氣象觀測站升級國家基本氣象站工作的通知》(氣測函〔2022〕120號)要求,修訂《專項規劃》。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為應對氣候變化和氣象防災減災提供準確的科學依據,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決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山東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主要任務
(一)內容概況。《專項規劃》共有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城鄉概況、氣象觀測站現狀與評價、規劃內容、規劃實施等五個部分,從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情況,指導思想、規劃依據,國家基本氣象站歷史沿革、現狀分析與評價、氣象觀測站周邊現狀及規劃要求,規劃目標和主要任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和標準等方面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進行了詳細闡述,明確了臨沭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的主要原則、具體要求、保護范圍和標準。
(二)總體要求。氣象探測環境要求長期穩定,具有良好的區域代表性。
1.禁止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或者侵占氣象設施用地;
2.禁止在氣象設施周邊進行危及氣象設施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動;
3.禁止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
4.禁止設置影響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功能的干擾源;
5.禁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三)保護范圍和標準。根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確定以臨沂國家基本氣象站觀測場圍欄為基準點,半徑1000米范圍內為保護區。
觀測場四周應空曠平坦,保持氣流暢通和自然光照;
觀測場最多風向(NNE)的上風方90°范圍內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范圍內不宜規劃工礦區,不宜建設易產生煙幕等污染大氣的設施;
在觀測場1000米范圍內不應實施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氣象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1.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3.在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4.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
5.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四)建設項目規劃要求。本規劃確定的范圍內,用地和建設項目須與本規劃提出的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相協調,不得影響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專項規劃》由臨沭縣氣象局編制,報臨沭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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