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沭審服發〔2022〕6號 | 成文日期: | 2022-07-19 |
| 發布日期: | 2022-07-19 | 效力狀態: | 生效中 |
沭審服發〔20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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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科室:
為規范市場主體集群注冊登記管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推進平臺經濟相關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便利化,根據國務院相關精神,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臨沭縣市場主體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臨沭縣市場主體集群注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是指多個市場主體以一家托管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并由該托管企業提供住所托管等服務,形成市場主體集群集聚發展的注冊登記管理模式。
本辦法所稱托管企業,是指為集群注冊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物業管理、商務服務等配套服務的公司。
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市場主體,是指將住所(經營場所)設于托管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并由托管企業提供住所(經營場所)托管服務的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住所(經營場所),是指托管企業及集群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場主體法定的送達地、確定司法和行政管轄地。
第二條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登記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托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特定文書送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托管企業代理簽收快遞給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后,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第二章托管企業登記
第四條托管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臨沭縣依法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提供托管服務的住所(經營場所)須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固定場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不得以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為集群注冊市場主體的住所。場地為租賃的,需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該場所從事企業住所托管服務的證明。
(三)有配套的辦公家具、設備及合理的辦公區域規劃;有客戶接待、會務安排、來電應答、留言轉告、文件傳遞等服務。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托管企業應與集群市場主體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和托管關系,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具有與住所托管服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工作制度,能為集群企業提供相應的服務。原則上,每100戶入駐市場主體配備1名專職服務與管理的公共秘書。
(五)申請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近3年在市場監管、稅務、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無違法(犯罪)記錄及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曾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在其任職期間該企業從未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近3年未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沒有稅務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條托管企業在住所租賃合同期限內無特殊原因不允許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合同期滿后需要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托管企業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說明。
第六條托管企業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通知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托管企業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需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市場主體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托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資料修改登記。
第三章? 集群市場主體登記
第八條申辦集群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應當委托托管企業辦理,托管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連帶責任,以托管企業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作為集群注冊企業住所使用證明。集群企業應按登記機關的規范流程進行登記注冊。
第九條集群企業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托管企業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二)托管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托管協議。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一)集群企業與托管機構終止住所托管合同,托管機構應在終止合同15日內,協助集群企業辦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二)托管機構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住所變更15日內,通知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三)托管機構終止托管業務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辦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集群企業辦理其他許可審批及登記備案時,需提交住所使用證明或場地證明的,使用托管企業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許可的企業經營場所需滿足特定面積或布局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適用集群注冊的行業主要包括電子商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現代服務等新興業態。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集群企業的發展情況,擴大或者縮小集群注冊適用的市場主體類型、行業范圍及區域。
集群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后置審批事項的,應當取得相關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后置審批對集群企業的住所有條件要求的,集群企業應當根據許可部門及托管企業的要求辦理住所變更或者增設分支機構、增設經營場所的登記。
第十二條? 不適用集群注冊的市場主體或行業:
(一)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
(二)經營活動涉及生產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環境安全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業;
(三)股份有限公司、港澳臺、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其他依法不適合集群注冊的情形。
第四章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義務
第十三條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托管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后30日內,在原住所(經營場所)繼續為尚未變更至新住所(經營場所)的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
第十四條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應當訂立書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托管的期限、內容;
(二)托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托管關系的解除事由;
(四)爭議的解決途徑;
(五)約定集群企業自愿委托托管企業代理簽收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
(六)為集群企業提供稅務代理服務的,合同應明確涉稅文書簽收、記賬、報稅等服務內容及雙方法律責任;
(七)雙方經協商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托管企業應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規定向行政、司法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外,托管企業不得泄露或未經授權不得使用集群市場主體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高管、負責人、投資人等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住所、聯系方式等企業及個人信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暫停辦理托管企業新設集群市場主體登記,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托管企業隱瞞違法(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等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企業登記,或者串通集群市場主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企業登記的;
(二)托管企業未履行本辦法規定,或備案虛假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市場主體聯絡員信息的;
(三)托管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協助集群市場主體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未督促集群市場主體按時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托管企業建立集群市場主體檔案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托管企業連續兩個季度未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履行義務情況、集群市場主體聯絡情況的;
(六)托管企業不配合、不協助登記機關加強集群市場主體管理,或串通集群市場主體逃避監管的;
(七)以上年度集群企業為基數,超過10%的集群企業市場主體被警示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八)托管企業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十七條托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市場主體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核查并將該集群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無法聯絡而被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集群市場主體,通過變更住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得再次登記為集群市場主體。
第十八條集群市場主體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托管企業、集群市場主體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集群注冊企業住所托管登記表(填寫說明)
附件
集群注冊企業住所托管登記表(填寫說明)
市場主體名稱 |
1.新成立已核名的填:xx公司(籌備),(XX為《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上名稱) 2.核名未通過的,重新提交備案申請書 3.已成立的填營業執照上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新設立的不填 2.地址變更的填寫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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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托管機構備案地址 |
經營場所備案情況 |
實際經營地址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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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聲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備案,提交材料真實有效。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提示:新成立的由全體股東簽字(其中股東為企業的,蓋章;分支機構由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章);變更地址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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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機構意見 該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備案,提交材料真實有效。 蓋章: 年 月 日 提示:園區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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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科意見 |
年 月 日 |
注:
1.市場主體申請場地集群注冊備案的,填寫此表格;
2.“市場主體名稱”欄應填寫該企業的名稱;
3.經營場所備案情況按實際集群注冊場地填寫;
4.本申請書一式兩份,企業一份,市場監管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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