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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內定向租賃有關事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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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字〔2024〕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和“勤儉辦一切事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定向租賃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降低機關運行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山東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臨沂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2.本通知所稱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是指全縣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公務用車編制內,使用財政資金定向租賃車輛保障公務活動的行為。 3.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落實厲行節約和習慣“過緊日子”要求,堅持統一管理、綠色環保、安全規范的原則。 4.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有空余公務用車編制、現有公務用車不能滿足公務需要,且有預算經費保障,經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后,可定向租賃公務用車保障公務活動。 5.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應統一租賃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 6.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應嚴格執行《臨沭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沭辦發〔2020〕5號)規定的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7.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原則上需在規定行政區域內用于公務出行,對插電式混合動力新能源汽車須做到優先用電、能用盡用。 8.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嚴格執行“三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外,全部納入臨沂市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平臺,集中安裝車載北斗定位終端,噴涂“公務”用車標識,實現管理平臺化、平臺信息化、車輛標識化。 9.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沭縣公務用車平臺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過公務用車信息平臺申請、審核、派遣、用車、交車等全流程線上用車,確保派車有記錄、行程有軌跡、使用留痕跡。 10.定向租賃公務用車采取社會化服務方式,由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發布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框架目錄。 11.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包括車輛租賃費、充電費、加油費)由租賃單位承擔。租賃期間發生的違章、違法及相關事故等均由租賃單位承擔。定向租賃公務用車后,應當減少社會車輛租賃的次數和費用。 12.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由各單位根據公務用車編制、公務用車配備等情況初核后提出租賃申請,報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 13.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定向租賃公務用車的管理,將編制內定向租賃公務用車納入年度檢查范圍。 14.建立編制內公務用車租賃監督問責機制,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發現下列違規違紀情形之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一)未履行審批程序,擅自租賃公務用車。 (二)超編制、超標準、超預算、超期限租賃公務用車。 (三)擅自改變租賃公務用車用途。 (四)對租賃用車增加配置或進行車內豪華裝飾。 (五)其他違反租賃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 15.本通知具體事項由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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