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委托書的通知 |
||||||||||||||||||||||||||||||||||||
|
沭住建發〔2016〕6號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各有關企業: 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為便于工作開展,經研究,決定將部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執法權限委托臨沭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行使,現將行政執法委托書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行政執法委托書 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2月29日 行政執法委托書 委托機關: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崔強 受委托組織名稱:臨沭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 負責人:李守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特委托如下: 一、委托范圍:臨沭縣 二、委托內容: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建筑領域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檢查權、行政處罰立案調查權。 三、委托權限: 1、監督檢查臨沭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各方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對臨沭縣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2、監督檢查臨沭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特種機械和特種從業人員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3、對臨沭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各方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無施工許可證行為除外)進行立案調查、提出初步處罰意見,報經委托機關批準后執行; 4、承擔委托機關臨時下達的執法任務。 四、相關要求: 受委托組織須按照本委托書規定的委托范圍及權限,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有關程序規定,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行政執法活動。對于委托范圍及權限之外的有關行政案件,應及時移交有關單位并報告委托行政機關,超過委托范圍及權限實施行政執法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導致的法律責任,由受委托組織承擔。本委托書如有異議,由委托機關法制科負責解釋。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單位,一份委托單位自存,一份報委托單位的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2016年2月29日 |
||||||||||||||||||||||||||||||||||||
|
【下載Word】
【下載PDF】
【關閉窗口】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