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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辦理排水許可證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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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住建發〔2017〕45號 各排水戶: 根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等法規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鎮排水管理,改善城鎮水環境,現就辦理排水許可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排水戶普查登記 即日起啟動排水戶普查登記,具體由縣住建部門負責。 二、排水許可證核發 按相關法規,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對象為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排水戶,請各排水戶及時到臨沭縣政務服務中心住建局行政審批窗口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三、排水許可核查 縣住建部門將建立排水許可排查核查制度,對未辦理排水許可證擅自向城填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將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等法規文件,依法進行查處。 附件: 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1號); 2.臨沭縣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辦理指南; 3.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調查表; 4.城鎮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5.城鎮排水設施驗收自檢表。 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12月28日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 第二章 許可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條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二)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四)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時共享。對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可以將監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門機構,可以開展排水許可審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并協助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排水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印制。 排水許可申請表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格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參照印制。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同時廢止。
臨沭縣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辦理指南 一、事項名稱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 二、許可證有效期 有效期5年,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施工期限。 三、審批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103條,2004年7月1日頒布。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21、22條,2014年1月1日頒布。 3.《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部令第21號)第4、7條,2015年1月22日頒布。 四、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對象 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排水戶。 五、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城鎮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一份)。 2.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 3.城鎮排水設施驗收自檢表一份(建設單位加蓋公章)。 4.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一份:①污水預處理設施平面圖;②污水預處理工藝流程。 5.申請之日起近一個月內由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一份。 6.重點排水戶需提交項目污水排放標準證明材料、及安裝的水污染排放自動檢測設備有關材料一份。 7.排水戶室內雨、污分流排水設計施工圖、室外排水竣工圖及電子文件(含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徑、埋深、與市政管網接駁圖)、有關情況說明等材料各一份。 六、申請排水許可證變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排水戶主體變更、經營范圍調整、出水標準調整的,需辦理排水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排水戶主體變更的,提供: 1.填寫《城鎮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一份)。 2.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 (二)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需重新申領排水許可證,按本指南第五項的規定執行。 七、申請排水許可證延期的,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城鎮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一份)。 2.提供排水許可申請延期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一份)。 八、符合以下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 1.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的排放標準。 3.按規定已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 5.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檢測設備。 6、污水預處理設施、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等工程驗收符合技術要求。 九、審批程序 1.申請人到審批受理機構領取(或上網下載)申請表和驗收自檢表,備齊材料到該項行政許可的受理機構辦理。材料不齊的,審批機關工作人員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再受理。滿足受理條件的,發出受理通知。 2.申請事項依法予以受理的,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項目進行現場勘察。若申請材料或排水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充意見,申請人應按要求補充資料或完善。申請材料或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核發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3.根據提交材料時申請人的需求,征詢申請人意見,證件選擇自取還是快遞寄送方式。 十、審批時限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符合申請條件的,承諾5個工作日內予以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求其整改,整改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發證。 十一、收費標準 免費。 十二、備注 1.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2.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3.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4.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調查表
填寫說明 編號:XX-001,XX為縣區首字母,如臨沭縣為LS,001為排水戶編號。 排水戶名稱: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鎮下水道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填寫單位全稱、 詳細地址:XX縣XX鎮(街)XX路XX號。 法人代表:與營業執照一致。 排水戶類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 預處理設施及運行情況:沉淀池、沉砂池、隔油池等預處理設施或標準污水處理廠(站),是否正常運行。 排放口位置:已廠區院墻或附近道路等為參照物文字描述。 出水執行標準:《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質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其他行業標準。 用水量、排水量:今年日平均水量。 排水去向:出水排至市政管網名稱,如:XX路污水管網。 污水最終去向:城鎮污水處理廠名稱或受納水體名稱。 是否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指是否列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裝的在線監管名錄。 是否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 是否已與環保主管部門聯網:指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與環保主管部門在線監控平臺聯網,實現數據實時上傳。 主要監測指標:指COD、氨氮、總磷等。 存在問題及現場檢查情況:未取得排水許可、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水、排水許可證過期以及排水去向違規等,現場檢查整改的具體事項須在本表中載明。 申請編號:受理編號: 申請時間:受理時間: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申請表 申請單位(章) 排水戶 填表日期 申請類別:首次申請〔〕變更申請〔〕延期申請〔〕 填寫說明 1、本表一式兩份,申請人一份,歸檔一份。 2、表格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也可用計算機打印,字跡工整,不得涂改,申請表封面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本表“一、基本情況”和“二、排水管網情況”、“三、排水水質情況”的內容由排水戶(申請單位)真實、準確、完整、全面地填寫。“申請編號”、“申請時間”、“受理編號”、“受理時間”等內容由發證機關填寫。 4、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寫,數字均使用阿拉伯數字。 5、本表封面的“申請類別”一欄,申請人如果是首次申請,請在“首次申請”后的方括號內打勾;如果是由于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濃度等許可內容變更重新申請,請在“變更申請”后的方括號內打勾;如果是延期申請,請在“延期申請”后的方括號內打勾。“基本情況”部分“用水量”、“排水量”需提供相關依據,“污水預處理方式”如是委托處理,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即可,如是自行處理,還需注明污水處理工藝。 6、“排水管網情況”需填寫所有排水口設置情況,雨水排放口不需要填寫“排水量”及“有無在線監測裝置及檢測項目類型”項。 7、“排水水質情況”應按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檢測報告填寫;擬排放污水的新排水戶應附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8、本表在填寫時如需加頁,一律使用A4型紙。 9、復印件需加蓋公章或法人簽名。 一、基本情況
二、排水管網情況
三、排水水質情況(參照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的項目)
注:1、排水戶存在多個排放口的,應按排水口編號分別填寫各個排水口的水質情況。 2、雨水排水口可不填。 四、審核、審批情況
城鎮排水設施驗收自檢表 建設單位(蓋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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