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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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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住建發〔2016〕2號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全縣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我縣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建筑市場管理工作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建筑市場秩序管理 1、自2016年2月1日起,限額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在工程開工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嚴禁先開工后補辦建設手續的行為。 2、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時,必須提供經備案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提交無拖欠工程款情況證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諾書,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使用新版格式,并實行網上辦理。頒發施工許可證前,住建局相關職能科室要進行現場踏勘,并形成施工許可現場踏勘記錄。 4、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二、嚴格落實監理工作制度,規范監理市場秩序管理 (一)規范縣外監理企業登記制度。縣外監理企業進入臨沭縣轄區內開展監理業務,縣外監理企業應持《臨沂市建設監理企業進臨登記證》、《臨沂市建設監理企業經營手冊》等相關材料到縣住建局施工科領取《縣外監理企業進沭登記申請表》,辦理縣外監理企業進沭登記。凡未辦理縣外監理企業進沭登記的外地監理企業,一律不得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不得參與本區域內的招投標,不予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施工許可。 (二)規范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凡屬于國家確定的招標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單項監理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必須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企業。對監理企業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三)規范監理合同管理。全部使用全市統一編號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簽訂5日內到縣住建局施工科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凡是監理合同未經備案的工程,一律不予辦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四)規范監理收費。嚴格貫徹《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自覺遵守《臨沂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降低監理收費標準,嚴禁不正當競爭、惡意壓價,擾亂監理市場秩序。 (五)規范監理人員履職行為。工程監理項目部必須按照合同約定配足監理人員,配齊檢測設備。總監、總監代表、專監、監理員必須持證上崗。項目總監應堅守崗位,對項目業主負責,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在臨沂轄區內同時擔任總監的項目最多不超過3個。一般監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崗位制度,實行施工全過程現場監理,不得隨意脫崗,參照項目經理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請銷假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監理項目部人員的,必須履行變更手續。 (六)推行監理項目總監考勤信息備案制度。為進一步提高項目總監的履職水平,打擊治理監理企業掛靠行為,根據《臨建監協[2014]6號》文件精神和臨沂市建設監理協會的做法,在臨沭監理市場推行工程監理項目總監簽到制(具體辦法另行通知),對項目總監到崗履職情況進行考勤。在項目備案和總監到崗履職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報市住建局作出處理,臨沂本地的監理企業半年內不得在臨沂市轄區承攬監理業務,項目總監不得擔任總監,外地進沭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將清出臨沭監理市場。 三、加強農民工清欠投訴處理,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一)嚴格建筑勞務用工管理 1、實行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制。施工單位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承擔欠薪清償責任;因分包單位責任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負總責,直接用工的建筑勞務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負直接責任;發包行為不規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負連帶責任。 2、強化勞務分包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要發包給有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應、機械設備租賃等非勞務內容。 3、推行用工實名制。直接與農民工發生用工關系的建筑企業,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推廣使用《山東省建筑業勞動合同簡易示范文本(2015版)》,并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農民工用工管理工作,做好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施工現場的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出工記錄、工資以及進場、離場時間等信息。 (二)改革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收取和使用辦法 1、實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均按工程合同總造價1%的基準比例分別繳納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 2、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再存入財政專戶,改為在工程所在地存入繳存單位自行開設的銀行專用賬戶。 3、縣住建局、受托銀行、繳存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簽訂三方共管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協議,協議中須約定:動用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需三方達成一致意見。 4、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實行動態管理。上一年度從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從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建筑市場信用考核優秀的,可免予繳存保證金;上一年度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處理不及時,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建筑市場信用考核較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2%的比例分別繳存保證金。 5、每年春節后,縣住建局將根據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履約撥付情況、施工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及欠薪事件處置情況,對其保證金繳存比例進行調整。動態管理名單、繳存比例調整及依據及時對外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處理力度 1、對因拖欠行為造成惡劣后果的建筑企業,暫緩撥付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及調劑補貼,不予受理資質升級和項目評優申請,并視情節采取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限制市場準入、停止投標資格等措施。對發包行為不規范或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不予受理新開工項目的施工許可申請。 2、在處理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案件中,發現涉嫌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要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3、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承擔欠薪清償責任。 4、對建筑務工人員因質量問題與總承包、專業承包、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產生的質量糾紛,由現場監理人員進行協調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由現場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裁決,對質量監督機構裁決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5、對鼓動和組織群體性事件、以討薪為由索取工程款、牟取不正當利益、鼓動務工人員以討薪為由索要個人利潤、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建筑勞務帶班人員(包工頭),將向全縣建筑行業通報慎用,情節嚴重的上報市住建局進行全市通報并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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