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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農業農村局 臨沭縣財政局 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會計管理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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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農發〔2021〕8號 為健全和完善全縣農村會計管理機制,加強農村會計隊伍建設,進一步明確農村會計職責范圍,增強農村會計工作積極性,提高農村會計整體素質,提升全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水平,現就加強農村會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的意見》的要求,落實《臨沂市加強扶貧資金資產管理壯大農村集體經濟辦法(試行)的通知》(辦字〔2017〕14號)文件,按照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要求,不斷提高農村會計履職能力,打造出一支定位清晰、業務過硬的農村會計隊伍,加強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推進我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持續增長和農民財產性收入持續增加。 二、管理內容 (一)工作職責 認真貫徹和執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重點做好農村財務核算、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和監督等工作,農村會計兼任農村“三資監管員”,突出核算和監督兩大職責,應履行以下職責: 1.做好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和手續的完整性進行把關,每月按時到鎮街經管站報賬;負責資金的收支,登記代管資金日記賬,及時與經管站對賬;每月按時公布財務狀況,及時公布需向村民公開的各種事項;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農村集體涉農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2.協助做好村級事務工作。可以列席村“兩委”會,參加村“兩委”擴大會和村民代表會,配合做好相關會議記錄;做好村級減輕農民負擔監督工作;做好配合各級紀檢和審計部門開展的調查和審計等工作。 3.做好檔案管理工作。會計要認真收集、整理、保存好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流轉及各類承包合同;要及時將農村財務相關資料整理歸檔。 4.做好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管理工作。會計要按轄區進行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的摸底、統計、指導、管理工作,同時開展農業保險費的收繳、理賠等相關服務工作。 5.做好縣鎮農經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各鎮、村要嚴格控制會計從事其他與會計職責無關的工作。 (二)選拔任用 1.農村會計原則上按自然村設置,由鎮街公開招考,采取“逢缺必補”的方式進行農村會計補招。 2.選拔任免。農村會計選拔采取公開招考的方式。農村會計考選工作由各鎮街自行組織,農村會計須保持相對穩定,鎮、村不得隨意解聘。對于聘任的會計,鎮街須報縣農業農村局《臨沭縣農村會計備案登記表》(附件1)進行備案登記,因各種原因確需解聘的,須由鎮(街)提出意見(附件2),報縣農業農村局調查研究同意后方可解聘。對缺職的村會計由各鎮街通過公開考選,進行補招。 3.考選條件 (1)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有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堅決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專業知識; (2)愛崗敬業、堅持原則、秉公辦事、遵紀守法; (3)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4)原則上應具有報考村常住戶口;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曾擔任過農村會計1年以上的年齡可放寬至45歲; (6)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不得報考的情形:①實行回避制度,村兩委成員不得兼任本村會計,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和自然村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報考;②受過刑事處分的、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及影響期尚未結束的、參加邪教組織的人員不得報考;③法律和政策規定以及鎮街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得報考的其他情形。 (三)培訓指導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每年至少集中培訓2次,培訓費用列入縣級預算,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涉農政策、會計法規制度、農經業務知識、廉政教育等。各鎮街也要加強農村會計培訓工作,每季度至少培訓1次,對經管站審核員和會計網長每月培訓1次,人員培訓情況作為縣“三資”季度考核內容和村會計績效報酬考核依據。 (四)績效考核 各鎮街經管站制訂本鎮街的農村會計管理考核辦法,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農村會計日常管理工作由鎮街經管站負責,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結果作為獎勵報酬發放依據,各鎮街對農村會計考核情況要及時整理歸檔,考核情況納入縣農村集體“三資”季度考核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聘任職務,停發村會計基本報酬和業績考核報酬: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2.設置賬外賬、小金庫、坐收坐支負有責任的; 3.借支、挪用村集體資金數額較大,吃拿卡要的;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與村干部串通一氣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 6.偽造、變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的; 7.隱匿或故意銷毀應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的; 8.沒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致使發生重大問題的; 9.一年內無故累計2次不按時報賬的,2次未按時財務公開的; 10.未經審批,擅自離職或辭職的; 11.其他違犯《會計法》行為的。 (五)補貼報酬 農村會計補貼報酬以鎮街為單位進行核算,平均標準不低于本鎮街自然村負責人補貼報酬的80%(村黨組織書記納入專業化管理的,在同一自然村的村會計基本報酬可在原領取數額基礎上上浮20%)。 村會計補貼報酬由縣、鎮共同承擔,其中縣財政按照每自然村每月1200元的標準承擔,剩余的部分由鎮街承擔,縣財政將鎮街承擔的部分通過年初預算直接劃入縣農業農村局,年終根據各鎮街提供的村會計補貼報酬實際發放情況進行結算(2021年度因預算未下達,先由縣財政墊付,年底與鎮街進行結算),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村會計補貼報酬分基本補貼報酬和業績考核報酬,基本補貼報酬鎮街按所在自然村大小進行確定按月發放(原則上1000人以下的村800元/月,1000-2000人的村1000元/月,2000-3000人的村1200元/月,3000人以上的村1400元/月),縣農業農村局根據實際增長情況可進行適當調整。業績考核報酬由村會計工作情況考核產生,各鎮街根據實際情況,制定5個等次的業績考核報酬標準,報縣農業農村局審批后,與村會計工作情況分檔并按月發放,兼任村會計網長的可以適當上浮,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兼任其他村會計的業績考核報酬上浮不超過50%,各鎮街每年進行優秀村會計的評選工作,給予適當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六)養老保險等福利待遇 村會計與村“兩委”干部享受同等的養老保險和查體等福利待遇,村會計養老保險按照《臨沭縣農村會計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附件3)執行。根據文件規定,對村會計實行養老保險待遇的須未滿60周歲、任職滿一年且未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總額原則上不低于會計上年度發放基本報酬總額的25%,自離任次月起,將不再享受村對會計參加養老保險的補貼,但個人可以繼續參保繳費,待達到規定年齡后領取養老金,繳費構成由縣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構成,其中縣財政補貼17%,個人承擔8%。已購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或者已年滿60周歲且實施后繼續任職的,任職期間,年終將養老保險縣級承擔部分作為財政專項補貼發放本人。農村會計養老保險繳納事宜由鎮街經管站負責。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農村會計隊伍建設。各鎮街、縣直相關單位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農村會計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配強配齊農村會計隊伍,按照分工各司其職,保持農村會計隊伍穩定性,確保農村會計主要從事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工作。 (二)認真抓好農村會計隊伍考核管理工作。各鎮街要建立健全農村會計日常考核管理機制,制定考核管理辦法,建立考核臺帳。要加強農村會計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農村會計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加強財經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 (三)及時落實農村會計補貼報酬。縣、鎮要分別按要求籌集資金,足額落實農村會計補貼報酬和培訓經費,按時打卡發放,確保農村會計各項待遇落實到位,農村會計補貼報酬發放情況列入鄉村振興、農村集體“三資”、減輕農民負擔等考核。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與以前相關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見之規定為準,本意見之規定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附件:1.臨沭縣農村會計備案登記表 2.臨沭縣農村會計解聘申請模板 3.臨沭縣農村會計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臨沭縣農業農村局 臨沭縣財政局 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1 臨沭縣農村會計備案登記表
附件2 ××鎮(街道)關于××同志不再擔任××村會計的申請 縣農業農村局: ××,男(女),身份證號:×× ×× ,××年××月通過縣統一招考被聘為××村會計,擔任村會計××月。由于××××原因(或本人于××年××月××日向我鎮(街)提出申請辭去××村會計),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研究,同意××同志不再擔任××村會計。 特此申請!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年××月××日 附件3 臨沭縣農村會計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村會計隊伍管理,健全激勵保障機制,增強農村會計工作積極性,提高農村會計整體素質,提升全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水平,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堅持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農村會計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三條本細則規定的農村會計是指通過采取公開招考選拔的農村會計。 第四條按照本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農村會計須未滿60周歲、任職滿一年且未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會計,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縣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本細則規定參保繳費。凡未按政策規定參保繳費的,縣、鎮街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及村集體不再另行規定離任農村會計補助待遇。 第三章 繳費標準及年限 第六條農村會計居民養老保險繳費由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構成。總額原則上不低于農村會計上年度縣財政統籌發放基本報酬總額的25%。其中,個人承擔8%,財政補貼不低于17%。 第七條 農村會計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從全市統一設定的檔次中確定,不得低于個人應繳金額上一檔次,個人繳納超出比例部分由農村會計個人繳納。在此基礎上,農村會計可以按照規定增加個人繳費額。 第八條農村會計自離任次月起,不再享受財政對農村會計參加養老保險的補貼,但個人可以繼續參保繳費,待達到規定年齡后領取養老金。 第九條城市社區在職農村會計參加養老保險檔次根據社區集體經濟改制和土地征用狀況,經社區民主程序議事,由所在街道黨工委研究同意后,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可在農村會計參保財政補貼標準基礎上適當進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150%,上浮部分資金由城市社區集體自行承擔。 第十條 本細則實施時已購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或者已年滿60周歲且實施后繼續任職的,任職期間,年終將養老保險縣級承擔部分作為財政專項補貼發放本人。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 第十一條農村會計按本規定參保、年滿60周歲后,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二條農村會計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其中,基礎養老金按各級政府統一標準執行,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 按照農村會計個人申請、村級組織民主議事、鎮街黨(工)委集中審核、縣農業農村局和縣人社局備案、縣財政局撥付資金、鎮街集中繳費的程序辦理。具體為:每年年底前由鎮街統一審核計算財政補貼繳費人員范圍和數額→報縣農業農村局確認備案→由縣農業農村局協調縣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到各鎮街→各鎮街統一組織農村會計集中繳納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六章 資金來源及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財政補貼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縣人社部門為參保農村會計建立終身記錄的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個人繳費記入個人繳納欄,財政補貼記入集體補助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農村會計居民養老保險繳費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財政對農村會計參保繳費的補貼(含不能參保人員的專項補貼)與農村會計現實表現和年度考核結果掛鉤。農村會計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當年不予補貼。 1.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不稱職”等次的; 2.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以及仍在處分影響期的; 3.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 4.到縣級及以上機關單位非正常信訪的; 5.黨員年度記實記分低于60分的; 6.年度被停職1個月及以上或停酬3個月及以上的; 7.縣農業農村局、鎮街黨(工)委認為存在其他不應補貼情形的。 第十八條農村會計任職期間受到留黨察看及以上處分、勸其退黨以上組織處理或依法被終止職務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補貼資格。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十九條 農村會計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協調,其他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業務辦理和資金管理,縣財政局主要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劃撥和監管,縣審計局主要負責實施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各鎮街可根據本細則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配套操作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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