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石門鎮石門初級中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21年) | ||||||||||||||||||||||||
| 2021-04-0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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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鎮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學校和駐學校內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應當逐級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度,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全面負責組織、協調校內的防火安全工作;各科室、各工種、各崗位的負責人為該部門的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學校安全辦公室對學校防火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違規的部門、科室及個人,按學校規定進行處理,提出“一票否決”的建議。學校防火辦應設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學校應根據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證消防經費的投入,不斷加強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裝備水平,整改火災隱患,按規定維修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七條、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校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 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并將防火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師生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教師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八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消防業務訓練,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防火檔案; (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及其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逐級簽定安全責任書; (四)結合本單位特點對教職工、學生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防火安全知識培訓; (五)按照發生火災危險性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政治影響的原則,確定學校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批、備案;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八)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建立檢查記錄。 第九條、學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做好學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宿舍的主管科室應當加強管理,確定專人負責,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有學生參與的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滅火、自防自救演練; (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宿舍管理科室要同學生和管理人員簽定安全責任書; (三)必須采取措施,嚴格用火、用電管理,禁止違章使用明火,禁止違章接拉電線,禁止超負荷用電; (四)清除雜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 第十條、舉辦大型集會、文藝、體育等群眾性活動,學校應當確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安全措施,并向縣教體局申報,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一條、學校內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對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一)公共場所的消防設備(消防箱、水帶、水槍)、滅火器材和建筑物上的避雷設施,由專人負責; (二)配備到各科室的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科室負責,要有固定位置、明顯標志,不準隨便移動。檢查維修同前款; (三)火災報警、固定滅火等消防設施等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護和更換。未經學校、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臨沭縣石門鎮石門初級中學 2021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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