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為更好完成義務教育非寄宿生補助發放工作,特對本次發放做如下要求,請各學校遵照執行。
一、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公開透明,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真實有效,并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范圍。
各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各學校以班級為單位成立評議小組,由班主任任組長,任課教師、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擔任成員,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人數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級人數的10%。評議小組負責認定工作的民主評議。評議對象不應作為評議小組成員。
二、認定依據
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街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特殊困難:
(1)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2)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3)城鄉特困供養學生;
(4)孤兒;
(5)重點困境兒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學生。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1)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費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
(4)有其它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三、認定程序和組織發放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每學年開學前,各學校應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組織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學生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提供建檔立卡、特困供養、城鄉低保、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以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等相關材料。
評議小組收集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因素,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報認定小組審核。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匯總、審核認定小組提交的初步認定結果,統籌各認定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發放標準,上報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學校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然后申請資金并由區財政集中撥付到到各學校零余額賬戶,由學校向所受助學生辦理銀行卡,通過銀行向學生進行發放。
各學校根據發放情況,整理好臺賬,特別是對建檔立卡學生做好“一人一檔”建立檔案。
各學校應加強學生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應及時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玉山鎮中心小學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