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青云鎮白旄初級中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細則 | ||||||||||||||||||||||||
| 2023-01-23 點擊數: | ||||||||||||||||||||||||
|
||||||||||||||||||||||||
|
||||||||||||||||||||||||
|
按照臨沭縣教體局要求,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由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校經過班級民主評議小組、年級認定小組、以及學校評議小組等三級認定,認定結果經過兩級公示,最終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檔次。認定工作每年秋季開學進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學期內可作調整。 一、認定機構 認定機構包括校級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年級認定小組、班級評議小組。 校級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委會成員、政教處、年級主任等擔任成員。 組長:王春濤 成員:王遠國 李民 楊大坤 朱文高 劉春雷 李善國 高鵬 年級認定小組,由年級主任任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代表等擔任成員。 班級評議小組,由班主任任組長,任課教師、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擔任成員。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人數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級人數的10%。評議對象不應作為評議小組成員。 二、職責 校級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監督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年級認定小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班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 三、檔次及認定條件 (一)認定依據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2、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3、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4、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5、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6、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包括家庭人口數量,接受非義務教育段人員等。 (二)認定檔次 認定檔次分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 (三)基本條件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學生消費因素。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校所在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 家庭經濟因素。父母務農無其它經濟來源,有兩名子女同時在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歷教育,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困難學生”: 突發狀況因素。父母務農或父母一方暫時失業,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且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特殊家庭經濟因素。單親家庭且單親父(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無法維持學生本人學習、生活需要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孤兒; 重點困境兒童; 烈士子女; 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遇突發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4、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學生,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學生(監護人)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消費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者; 生活奢侈浪費,有高檔消費行為者; 經常自費出外旅游且消費較高者; 有抽煙、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者; 其他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四、認定程序 (一)基本要求 家庭經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二)提前告知宣傳動員 每學年初,通過國旗下講話、班會、微信、手抄報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做好資助宣傳工作,向學生和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 (三)教師引導 自愿申請 班主任引導學生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表》,特別要注意各部門數據比對出的特殊學生,要引導幫助這部分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表》。 (四)學校認定 結果公示 1、評議小組收集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證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相關材料,組織入戶走訪核實,填寫入戶走訪表(見附件2),再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召開班級評議會議,記錄會議過程,填寫班級評議表(見附件3),確定學生困難程度并進行排序,報認定小組審核。 2、認定小組匯總、審核評議小組提交的初步評議結果,統籌各評議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初步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檔次,填寫年級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臺賬(見附件4),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匯總、審核認定小組提交的初步認定結果,統籌各認定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4、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 (五)建檔備案 信息上報 最終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匯總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臺賬(見附件4),連同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入戶走訪表、班級評議表等資料按學年裝訂,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完成全國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及認定結果的錄入工作。 五、后續管理 (一)學生本人在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好轉后應主動向學校報告,并申請停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二)各班每學年第二學期對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發現家庭經濟有明顯好轉的應立即取消其家庭經濟困難資格,終止對其資助。對老師和學生普遍反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高消費或其他不良表現的,取消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三)學生在提交家庭經濟困難申請時,應如實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況,保證所提供材料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學校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其資助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各班級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六、舉報電話 為保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公開的順利開展,現公布以下咨詢和舉報方式: 咨詢電話:15092970051高老師 舉報電話:0539-2130848辦公室 七、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