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大興鎮古龍崗初級中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 ||||||||||||||||||||||||
| 2021-09-1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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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根據《山東省教育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魯教財發(2019)1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在我校在校學生中,本人及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我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認定機構與職能 第四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直接領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成立以劉興玉校長為組長、付貞校長為副組長,班主任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審核工作組(以下簡稱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六條各班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班團干部、學生代表為成員的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以下簡稱班級評議小組),班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人數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 第三章認定范圍與條件 第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第八條學生本人或學校能夠證明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一)父母一方或雙方下崗(失業)的; (二)家庭成員中有兩個以上正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 (四)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的: (六)父母離異導致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下降的; (七)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九條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一)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單親且來自貧困及邊遠地區的學生; (三)學生家庭所在地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災禍,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四)其它無經濟來源支持正常學習的學生。 第十條學生或學校能夠證明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的; (二)購買或長期租用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三)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四)節假日經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每學年一次,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認定工作組、班級評議小組三級負責。 困難學生的認定的程序為: (一)學生書面申請; (二)班級評議、公示: (三)認定工作組審核、公示; (四)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復核并上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每學年結束之前,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在校學生發送《困難學生家庭情況調查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三條在每學年開學時,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班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收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四條班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家庭情況調查表》。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申請的學生,結合本人在校期間的日常消費情況及表現情況,依照認定條件,在調查核實的前提下,提出初步名單,提交班級全體學生進行民主評議,公開推選。班級評議小組對推選出的困難學生再次復核,確定本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后,向全班學生公示并上報認定工作組。 第十五條認定工作組認真審核班級評議小組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認定工作組認定審核通過后,將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若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七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家庭情況調查表》,并進行復核及上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復核審批后,將最終結果通知認定工作組。認定工作組正式通知被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有關個人信息資料,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輸入有關個人信息資料,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認定工作組接受對認定工作的投訴,并認真核實情況,及時回復處理意見。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認定工作組每學年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生處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在其檔案中記載不誠信記錄。 第十九條因違反校規校紀受處分者(從處分之日起一年以內);或學習不努力、經常曠課者;或外出通宵上網者;或學生思想品德考核該學年未達到合格及以上者;或不參加學校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和義務勞動者均不予資助。獲得助學金的學生如有違紀行為,將立即停止助學金余額的發放。此款應當用于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基本開支,若發現用于請客吃飯、抽煙、娛樂、送禮、轉借他人等行為,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 第二十條學校各級組織應主動發現家庭確有經濟困難但本人沒有提出認定申請的學生;同時鼓勵家庭經濟狀況好轉的學生自愿申請降低家庭經濟困難資助檔次或退出家庭經濟困難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隨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應及時做出調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臨沭縣大興鎮古龍崗初級中學 2021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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