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第一中學學生管理制度 | ||||||||||||||||||||||||
| 2025-09-1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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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對違紀學生的處分等級由輕到重的順序為:點明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第三條:對違紀學生給予處分的依據是:一看錯誤的性質;二看認錯態度;三看以前的表現;四看對周圍或今后造成的影響;五看當時的具體情況。 第四條:違紀學生要寫出犯錯誤過程的書面材料,寫出自己犯錯誤的主要事實和對犯錯誤的深刻全面的檢討。要多談主觀因素,少談或不談客觀因素,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態度。 第五條:除勸其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要時在全校)同學面前嚴肅認真地檢討。如果師生對犯錯誤同學的檢討不滿意,要進行第二次檢討,如果第二次檢討后師生仍不滿意,學校將因其認錯態度不好考慮加重處分。 第六條:對違紀學生的處理由年級組和綜治辦負責調查取證,由年級組或校長召開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處分決定以學校的名義發出布告,必要時由有關負責同志在全體師生大會上宣布。 第七條:記大過以后的處分均通知家長,以便家、校雙方配合教育學生。對于勸其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通知其家長到校將學生領回。 第八條:勸其退學、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在學校有關負責同志與該生及家長談話宣布處分決定的當天必須離校。 第九條:勸其退學、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在離校后未經學校允許不準再回學校。如來校繼續違犯校規校紀,學校將按校外人員來校擾亂教育教學秩序由校保衛科或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勸其退學、被勒令退學的學生,學校可保留學籍,但不能返校復讀。未完成的會考科目多于半數的,不允許返校參加會考和中高考報名,不負責辦理畢業證。 第十一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允許返校復讀、參加會考和中高考報名,不發畢業證。 第十二條:犯記過以后的處分連同有關材料一起存入該生檔案,。 第十三條:受處分的學生在撤銷處分以前,填寫表格“受過何種獎勵或處分”一欄時,必須如實填寫所受的處分或處分原因。被處分的學生因故離開學校,需要轉出檔案材料或有校外組織來我校調查時,我校將如實說明。 第十四條:如果被處分的學生事后表現很好,可以在處分一年以后或畢業離校以前申請撤銷處分。確有立功悔過表現或表現特別突出的可提前申請撤銷處分。 第十五條:撤銷處分時應先由被處分學生寫出書面申請,然后經被處分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簽字,再報經年級批準,由年級組將其表現情況匯總報到政教處,經校務委員會研究通過后,學校通知年級和班級告知宣布撤銷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在撤銷處分以后不再填寫被撤銷的處分,學校也不再向校外人員或組織作此介紹。 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學生畢業時,未申請撤銷處分或申請未被批準的,學生本人、班主任及有關同志在填寫其畢業鑒定時,表現如實填寫。如發現弄虛作假,學校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點名批評、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不存在撤銷處分的問題。 第十九條:如果違紀學生在學校宣布處分以前離開我校,一般情況下按自動退學處理,不再給予處分。但如果錯誤性質嚴重,影響很壞,應開除學籍并公開發出通告。 第二章處分條例 第二十條:違犯下列條款之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三課時的; 2、擾亂課堂紀律,情節輕微,經教育仍不改正,影響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的; 3、亂起綽號及輕微損害別人聲譽,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4、進營業性電子游戲廳打電子游戲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5、違反作息制度,游戲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6、在學校組織的大型考試中有:①夾帶書籍、資料、小抄入場,②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③傳接答案,④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讓別人抄襲,⑤交換試卷,⑥將試卷帶出考場等舞弊行為的; 7、不注意自我修養,談情說愛、看言情、武打及不健康書籍、影視片,有損班級、學校聲譽的; 8、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造成不良影響,但不夠依照其他條款處理的; 第二十一條:違犯下列條款之一者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同時犯有警告處分條款兩項或在警告處分期間又犯有警告處分一項條款的; 2、一學期內受到學校兩次點名批評處分的; 3、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七課時的; 4、違反作息制度,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造成較壞影響的; 5、騷擾異性同學影響他人生活和學習,造成不良影響的; 6、在學校組織的大型考試中曠考一科的; 7、不注意自我修養,有影響班級、學校聲譽的行為,經多次教育無效或造成較壞影響的; 8、在學校組織的大型考試中有舞弊行為,影響較壞的; 9、侮辱、謾罵、威脅、恐嚇、誣陷他人和干擾破壞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造成較壞影響的; 10、不虛心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頂撞老師,在班級或學校中造成較壞同學的; 11、擾亂課堂紀律。經多次教育無效或造成較壞影響的; 12、拉幫結伙,或有紋身、信物,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包庇壞人、隱藏贓物、銷贓、買臟、隱瞞他人錯誤、作偽證、阻擾偵破查處的; 14、撕毀昭文、布告、涂改通知;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第二十二條:違犯下列條款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同時犯有記過處分條款兩項或在記過處分期間又犯有警告處分條款的; 2、同時犯有警告處分條款三項以上或在警告處分期間又犯有警告處分條款的; 3、當眾侮辱師長的; 4、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十四課時的; 5、擾亂課堂紀律,造成極壞影響的; 6、依照違反作息制度,影響他人學習和生活造成極壞影響的; 7、騷擾異性同學,依照異性他人生活和學習的; 8、在學校組織的大型考試中曠考兩科及兩科以上的; 9、在學校組織的大型考試中有依照舞弊行為,造成極壞異性的; 10、勾結校外人員在學校內、外滋事,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有賭博行為或看不健康書籍、影視片或有意傳播的,經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在集體場合起哄,慌報險情、撥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壞公共秩序、不聽勸告,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不注意自我修養,有談情說愛等行為造成極壞影響的; 14、拉幫結伙、打群架、唆使、煽動、挑撥、縱容、間接陷害、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 15、非法攜帶槍支、匕首、刀具和其他兇器進校的; 16、故意損壞教學器械、水電實施、花草樹木、門窗部件、交通車輛、生活用品等公共財物的; 第二十三條:違犯下列條款之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同時犯有留校察看處分條款兩項或記過處分條款三項及三項以上的; 2、在留校察看期內又犯有警告以上處分條款的; 3、在受警告或記過處分期間,又有嚴重違紀行為,在班級、學校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4、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二十一課時的; 5、當眾辱罵師長,情節惡劣的; 6、辱罵他人,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 7、在集體場合起哄,造成較重后果的; 8、騷擾異性同學,情節惡劣的; 9、在學校組織的大型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10、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對學校聲譽造成極壞影響的; 11、因觸犯法律受到司法機關處理的。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未包括的違紀行為,可比照上述條款處理或由學校另行研究處理。 第二十五條:凡受警告及警告以上處分者,該學期操行等級定為丁等。 第三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說的“點名批評”是一種處分等級,不同于學校某一系統對某一方面有輕微錯誤行為學生的口頭批評。 第二十七條:如果犯錯誤的學生系共青團員,校務委員會可建議校團委給予團內處分。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中所列的違紀行為是指尚未觸犯法律的。如果其行為觸犯法律,學校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適用于違犯校規校紀的所有在校學生。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政教處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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