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第五實驗小學學生管理制度 | ||||||||||||||||||||||||
| 2026-06-1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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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學校按照就近免試入學原則,招收區域內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不屬于學校服務區內的新生,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學校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接收轉入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 第二條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主要有: (一)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 (四)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學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小學生守則》,遵守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學生行為規范要求,養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三)愛護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程序。 第五條學校在校生原則上不允許退學,對于無故退學的學生,學校積極采取措施動員其復學。如動員無效,迅速報上級部門,對學生家長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強制其送子女復學。 第六條學校取消留級制度。 第七條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手冊,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成長手冊。 第八條學校對表現優異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學校、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脅迫或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第九條學校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 第十條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十一條學校建立少先隊大隊部,設立少先隊大隊維權部,保障學生自主管理和學生合法權益。每學年召開少代會,少先隊干部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學校支持學生自治,鼓勵學生參與校園民主管理、學習民主生活方式,培養現代公民素養。學校支持學生參與班級和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學校及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充分發展。不得歧視學生。 (二)尊重學生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嚴禁用諷刺、威嚇等方式給學生心理造成傷害。 (三)尊重學生隱私。保護學生個人信息,未經學生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披露學生個人隱私。 (四)不得非法收繳學生財物。為保護學生安全、保障校園秩序,可以對學生違紀的相關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但應及時與監護人聯系。 (五)不得隨意處分學生。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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