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臨沭街道第一小學2022年教職工考勤方案 | ||||||||||||||||||||||||
| 2023-04-1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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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教職工隊伍管理,確保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臨沭縣教體局《臨沭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沭教字【2020】44號文)最新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勤制定要求 1.教職工按照規定工作日每天四次刷臉考勤(上午簽到、簽退,下午簽到、簽退)。值班教干不定時巡查上課或坐班情況。考勤數據實行周匯總公示。 2.根據學校作息時間安排,簽到時間為預備鈴聲前40分鐘到上課鈴響,簽退時間未參加課后服務的為課后服務開始時間,參加課后任務的為課后服務放學時間。 3.上班期間如因事確實需要臨時外出一般控制在一小時以內,每學期臨時外出不超過10次,外出前需到辦公室登記后方可外出。如超過一小時需要履行正常請假手續,及時補辦請假條,沒有登記或補的按曠工處理。如未登記或請假的,在坐班考勤中發現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請假類別、期限與待遇 1.婚假規定:根據《婚姻法》等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假為3天(包含節假日、雙休日)。 2.產假(生育假)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相關規定,女職工可享受158天常規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自然天數計算。因身體原因需請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產假中扣除。產假從學校離崗時算起。哺乳期自孩子出生后算起,時間為一年(以孩子出生證為準),孩子哺乳期內,教師哺乳時間要合并使用,每天安排一小時的回家哺乳時間,其他時間正常考勤;男方在我縣教育系統工作的,給予護理假7天,護理假按照自然天數計算;其他產假事項按照臨沭縣教體局《臨沭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執行。 3.事假規定: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履行好請假手續,經學校同意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事假天數一學期應控制在3天以內,事假天數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4.病假規定:教職工請病假,須提交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證明、病歷卡、發票復印件或每天的藥費流水單等,其中病歷卡、發票復印件可在治療結束后提供;請病假連續三個月以上的,須由學校負責人陪同到縣教體局指定縣級及以上醫院進行鑒定,由醫院出具病歷診斷報告和休假證明。病假天數按自然天數計算。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其他病假事項按照臨沭縣教體局《臨沭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執行。 5.喪假規定: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時,酌情批準2至5天的喪假;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往返路程假;因故需延長假期者,經核實同意后,按事假辦理;非直系親屬去世請假按事假待。 三、請銷假審批手續 1.凡需請假的教職工應填寫請假條,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條送辦公室存檔。 2.請假的教職工需要先安排好課程,然后經有關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須電話向分管校長或校長請假,并告知辦公室人員,返崗后及時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請假1天及以內的由分管校長簽字批準;1至3天(含)教職工的,須經分管校長和校長審批;3天至15天(含)以內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后審批;1個月以上的,學校應派相關負責人探問,并將探問情況向學校報告,由校委會研究審批。請假15天及以上向縣教體局人事科備案。 4.教職工請假期滿,上班后及時到學校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 四、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等制度要求,結合我縣教育系統實際情況,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績效工資、各項補貼等。 3.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一半年終績效工資;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全部年終績效工資。 五、曠工的界定和處理 (一)曠工的界定 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后未履行請假手續者;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工作調動后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查崗開始后又電話請假的或事后未補辦請假手續的,一律視為曠工。 (二)處理辦法 凡有下列情況的給予扣發績效工資、問責或紀律處分。 1.當月累計缺勤5個工作日以內的,按100元/每天扣發其獎勵性績效工資。 2.當月累計缺勤5至10個工作日的,按100元/每天扣發其獎勵性績效工資,并給予誡勉教育一次。 3.當月累計缺勤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按100元/每天扣發其獎勵性績效工資,并給予效能告誡一次。 4.連續缺勤達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予以行政立案調查處理。 5.凡在一年內被誡勉教育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被效能告誡一次后又缺勤達到誡勉教育問責或效能告誡的,給予行政立案調查。 六、考勤量化標準(考勤賦分為200分) 1.遲到(未簽到)、早退(未簽退)、溜堂、曠課、曠工、臨時外出 簽到時間晚于規定簽到時間的視為遲到(簽到時間晚于規定簽到時間30分鐘后的視為曠工,以小時計,滿8小時為曠工一天),教師在學校規定的下班時間提前20分鐘可以簽退,早于規定時間的視為早退。教師上課無故溜堂視為曠課。遲到(未簽到)、早退(未簽退)等每學期3次以內的不扣分,超過之后每次扣0.2分;曠課1節扣2分;曠工1天扣10分(曠工累計達3天扣全學期設定考勤分數);臨時外出次數超過10次的每次扣0.5分。 2.事假 每學期累計不超過3天的不扣分,累計超過3天的每天扣1分,直至扣完考勤分數為止。 3.病假 每學期累計不超過5天的不扣分,累計超過5天的每天扣1分,直至扣完考勤分數為止。 4.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 學校組織的集體重大集體活動(考試、閱卷、升國旗、教師會議、運動會等)按標準的2倍執行。 5.如因課務安排而發生教學事故,按教學事故處理辦法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并與評選樹優掛鉤。 七、兌現辦法 1.考勤積分按比例納入個人綜合量化評估積分。 2.全年病、事假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一半年終績效工資;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全部年終績效工資。 3.曠工人員的處理參照曠工處理程序和辦法。 八、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校委會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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