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及標準 |
牽頭責任部門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1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核定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局 |
2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局 |
60周歲及以上 老年人 |
3 |
就醫便利服務 |
設立老年人優先就醫窗口,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化驗、檢查、繳費、取藥等便捷服務,需要住院的優先安排住院。 |
縣衛生健康局 |
4 |
自愿隨子女遷移戶口 |
按照有關戶籍政策辦理投靠城鎮地區成年子女遷移戶口手續,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 |
縣公安局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縣交通運輸局、 縣財政局 |
6 |
參觀公園和景點 |
參觀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公園、景點免購門票,半價乘坐上述公園、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 |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縣文化和旅游局、 縣文化旅游發展促進中心 |
60周歲及以上 老年人 |
7 |
進入公共文化設施 |
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 |
縣文化和旅游局、 縣科學技術協會等有關部門 |
8 |
使用公共體育設施 |
按照時段免費或半價進入政府興辦或支持的公共體育健身場所健身。 |
縣體育發展促進中心 |
9 |
法律訴訟服務 |
為老年人在辦理申請立案、案件信息查詢、訴訟費繳納等訴訟服務事項時,提供優先辦理服務;需要獲得法律幫助,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獲得法律援助。 |
縣人民法院、 縣司法局 |
65周歲及以上 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縣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務 |
每年提供1次免費健康管理服務,建立健康檔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 |
縣衛生健康局 |
80周歲及以上 老年人 |
12 |
高齡津貼 |
落實高齡津貼政策,其中,百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 |
縣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養 |
對選擇在家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分散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縣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4 |
集中供養 |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縣民政局 |
經濟困難老年人 |
15 |
最低社會保障 |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縣民政局 |
16 |
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 |
對60-79周歲、80-89周歲、90-99周歲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別發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補貼;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魯政發〔2011〕54號)文件規定補助。對其中生活長期不能自理、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標準身體能力評估為2-4級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80元護理補貼。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能重復享受。 |
縣民政局 |
17 |
入住養老機構補貼 |
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評估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級并自愿入住養老機構的低保老年人和高齡老年人(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給予補助,資助其入住養老機構。 |
縣民政局 |
經濟困難老年人 |
18 |
公證服務 |
對經濟困難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申辦公證,按照《山東省公證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法律援助,減免公證費。 |
縣司法局 |
19 |
全國2025年居家和社區 基本養老服務提升行動項目 |
為經認定符合條件的,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標準評估為失能、部分失能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其中,失能包含重度失能、完全失能,部分失能包含中度失能、輕度失能),提供家庭養老床位建設或居家養老上門服務。 |
縣民政局 |
特殊困難老年人 |
20 |
探訪關愛服務 |
面向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
縣民政局 |
21 |
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
建立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制度,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獨居、空巢、留守、重殘、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優先入住。 |
縣民政局 |
22 |
委托服務 |
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組織)接受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依法代為辦理入住養老機構、就醫等事務。 |
縣民政局 |
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 |
23 |
優撫供養 |
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24 |
全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以及抗戰時期入伍老戰士(簡稱“老黨員”“老戰士”)養老關愛服務 |
對愿意入住養老機構的老黨員、老戰士,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養老機構提供照護服務,滿足老黨員、老戰士生活照護、醫療保障、心理疏導等方面需求。對未有入住養老機構意愿的老黨員、老戰士,采取“適老化改造+照護服務、志愿服務”的“1+2”模式進行居家養老。 |
中共臨沭縣委組織部、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縣民政局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 |
25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
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老年人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
縣民政局 |
26 |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為殘疾等級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老年人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縣民政局 |
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 |
27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 |
對年滿60周歲,符合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條件,現存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發放80元獎勵扶助金。 對符合條件的49周歲及以上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的夫妻,每人每月發放990元特別扶助金;對符合條件的49周歲及以上獨生子女傷殘(被依法鑒定為傷病殘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養的夫妻,每人每月發放810元特別扶助金。 |
縣衛生健康局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8 |
家庭養老支持服務 |
組織符合條件從事照護失能老年人的人員參加養老護理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提升照護技能服務水平。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局、縣民政局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29 |
流浪乞討救助 |
依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縣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