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決定日期 |
1 |
臨沭縣杏花村飯店 |
92371329MACUGEWA7H |
沭市監處罰〔2025〕38號 |
經查:確認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山藥“是2024年10月24日從臨沭縣億順農貿市場一攤位處購進的,共購2.95公斤,購進價格為8元/公斤,抽檢時以8元/公斤的價格抽取 了2.8公斤,剩余部分自己食用,貨值23.6元,違法所得22.4元。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購進票據、供貨商的資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已知曉檢驗結果,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全程配合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2-20 |
2 |
臨沭縣興隆粉絲廠 |
91371329L122145864 |
沭市監處罰〔2025〕41號 |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地瓜粉條(干粉條)配料表中未標注食品添加劑,實際生產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2-21 |
3 |
臨沭縣北城百貨超市 |
92371329MA94PEDR5X |
沭市監處罰〔2025〕37號 |
經查:臨沭縣北城百貨超市購進并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黃瓜)是2024年10月31日在光明南路農貿市場路邊購買,當時以2元/斤的價格,購買了20斤。抽檢4.2斤,剩余的15.8斤,都已銷售完畢,售價2.8元/斤。當事人在購進該批黃瓜時,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未查驗食品原料的合格證明、未索取供應商的資質,也沒保留進貨單據。本案貨值56.00元,認定違法所得56.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李斌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經營資質;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黃瓜)的真實情況; 3、青島海潤農大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一份(NO:HR20241100158),證明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食品(黃瓜)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4、2024年11月28《現場筆錄》一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書及現場檢查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 |
2025-02-21 |
4 |
臨沭縣萬佳百貨商店 |
92371329MA3L7G4W05 |
沭市監處罰〔2025〕40號 |
經查:確認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芹菜”是2024年10月30日從臨沭縣億順農貿市場一攤販處購進的,共購進3公斤,購進價格為6元/公斤,銷售價格為7元/公斤。抽檢時以6元/公斤的價格抽取了2.5公斤,剩余部分已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18.5元,違法所得18.5元。另該店實際由經營者凌思英母親王緒玲經營是王緒玲夫婦家庭唯一收入來源,王緒玲體弱多病身負欠款,家庭困難。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購進票據、供貨商的資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已知曉檢驗結果,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全程配合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2-21 |
5 |
臨沭縣晨皓餐飲店 |
92371329MABY21D633 |
沭市監處罰〔2025〕43號 |
臨沭縣晨皓餐飲店采購使用的食品原料“扁豆”經檢驗不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2-26 |
6 |
臨沭縣宏旺飯莊 |
92371329MA3J8WKD4G |
沭市監處罰〔2025〕47號 |
上述檢驗不合格的“杭椒(辣椒)”是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從流動蔬菜商販處購進的。以4元/公斤的價格購進了5公斤“杭椒(辣椒)”,共計20.00元。用于抽檢2.4公斤,單價4元/公斤,計9.6元。至2024年11月26日我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抽檢后剩余的食品原料“杭椒(辣椒)”已經使用完畢;由于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不單獨出售,故剩余部分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已知曉檢驗結果,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全程配合調查。綜上,涉案貨值共20元,違法所得9.6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2-26 |
7 |
臨沭縣王家酒樓 |
92371329MA3ENT7R5F |
沭市監處罰〔2025〕46號 |
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從流動蔬菜商販處購買以10元/公斤的價格購進了5公斤,貨值金額共計50.00元。用于抽檢2.4公斤,單價10元/公斤,計24元。至2024年11月21日我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抽檢后剩余的食品原料“杭椒(辣椒)”已經使用完畢;由于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不單獨出售,故剩余部分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綜上,涉案貨值共50元,違法所得24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2-26 |
8 |
臨沭縣佳潔彬火鍋餐飲店(個體工商戶) |
92371329MAD65EF746 |
沭市監處罰〔2025〕42號 |
經查:確認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生羊肉”是2024年10月26日從臨沭縣振興南路路邊一攤位處購進的,共購進2.8公斤,購進價格為64元/公斤,當時購進后把肥肉部分去除后剩余2.2公斤,肥肉部分已做銷毀處理。抽檢時以64元/公斤的價格全部抽取無剩余。貨值金額179.2元,違法所得140.8元。當事人已知曉檢驗結果,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購進票據、供貨商的資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全程配合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2-26 |
9 |
臨沭縣香佳純飯店 |
92371329MA3F2GB942 |
沭市監處罰〔2025〕48號 |
經查,確認上述檢驗不合格的雞蛋是當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從臨沭縣石門鎮集貿市場購買的,購進價格為9.00元/公斤,共購進了3公斤,貨值金額27元;用于抽檢2.3公斤,單價9.58元/公斤,計22.03元。當事人在采購上述雞蛋時未索取供貨商資質,未查驗該批雞蛋的產品合格證明。至2024年11月21日我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抽檢后剩余的食品原料“雞蛋”已經使用完畢;由于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不單獨出售,故剩余部分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已知曉檢驗結果,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綜上,涉案貨值共27元,違法所得22.03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警告 |
2025-02-27 |
10 |
臨沭縣金潤龍食品廠 |
92371329MA3N09RR0M |
沭市監處罰〔2025〕44號 |
經抽樣檢驗,當事人2024年3月2日生產經營的紅薯粉皮,未檢測到紅薯源性成分,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檢測,該批粉皮未檢測到紅薯源性成分,屬于食品(紅薯粉皮)與其標簽、說明書內容不符,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2-28 |
11 |
臨沭縣李明餐飲店(個體工商戶) |
92371329MAE56LF45W |
沭市監處罰〔2025〕45號 |
接到臨沂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NO:DBJ25371300411630618ZX),臨沭縣李明餐飲店采購使用的生牛肉克倫特羅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2-28 |
12 |
臨沭金麥香食品廠(個體工商戶) |
92371329MACYFF467C |
沭市監處罰〔2025〕54號 |
當事人經營的“金絲馓子”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 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的規定,屬于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2025-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