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街道徐某信“8·19”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 ||||||||||||||||||||||||
| 2026-02-2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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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舉報,2025年8月19日9時40分左右,李某行雇傭徐某信修補其在臨沭縣蒼山南路的房屋漏水時,徐某信不慎觸電,造成一人受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縣政府授權縣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事故調查組,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發改局、縣自然資源局、縣綜合執法局、縣總工會、縣供電公司,臨沭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同時邀請縣紀委監委、縣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領導批示精神,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詢問、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同時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F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經調查認定,臨沭街道徐某信“8·19”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因李某行臨時雇傭徐某信修補房頂漏水,徐某信在房頂檢查漏水點時不慎被高壓電線放電擊傷,導致發生的非生產安全事故。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1.土地租賃情況 2004年8月6日,臨沭縣臨沭鎮周莊西街居民委員會與李某行、賈某平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出讓土地位于泰安路以南,東臨李某軒,西鄰供電所,土地東西40米,南北98米,使用年限50年,自2004年8月6日至2054年8月6日。 2.土地性質 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登記面積3969.2㎡,土地證號:沭集用〔2006〕40號、沭集用〔2006〕41號。登記土地使用權人:李某行農機配件廠。 3.李某行名下企業情況 李某行,男,62歲,漢族,山東臨沭縣臨沭鎮周莊西街人。經查詢臨沭縣商事主體登記注冊系統,未發現登記在“李某行”名下的“農機配件廠”相關市場主體信息。同時,查詢結果顯示,李某行名下登記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為臨沭縣某行木材加工廠,2014年12月4日成立,2020年9月2日自行注銷。 4.房屋情況 經調查,該處房屋為李某行2016年建設,2024年擴建,共建設3座房屋,面積約2800㎡,分別出租給臨沭縣某行木業有限公司、彭某興、張某等公司和個人使用。 5.相關手續情況 經查詢,李某行未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報監等手續。 (二)35kV冠周線路情況 1.線路基本情況 35kV冠周線路,線路全長6.415公里,1996年12月投運,線路對地距離約7.3米。經現場測量,35kV冠周線路對房屋垂直距離約2.3米。 2.事故房屋情況 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指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35千—110千伏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0米,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經現場核實,事故房屋位于35kV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 3.線路巡視情況 2024年10月,臨沭縣供電公司線路巡視人員巡視發現該處違規線下建設房屋,多次上門告知線路防護區內建設施工違法且存在安全距離不達標等安全隱患,并下達《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隱患告知書》。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8月14日8時,李某行聯系徐某信修補房屋東南角房頂漏水。 8月18日上午,徐某信聯系張某揚一起開始修補房頂漏水,下午因車輛故障未進行房頂修補。 8月19日6時,徐某信和張某揚到李某行房屋房頂修補漏水,徐某信、張某揚用折疊梯子爬到房屋房頂打膠修補房屋漏水,9時35分,徐某信在房屋房頂彎腰往北走檢查漏點過程中,不慎被上方高壓電放電擊傷,暈倒在房頂。 (四)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受傷,徐某信,男,42歲,漢族,山東省臨沭縣玉山鎮姚官莊人,從事房屋屋頂、水管維修等零工,受傷時為李某行雇用的修補房頂漏水人員。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響應情況 9時40分,發現徐某信觸電后,張某揚從房頂下來,呼喊李某行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后李某磊(李某行之子)用叉車將徐某信從房頂挑到地面,又約五分鐘后,120救護車到達現場,李某行、張某揚隨救護車送徐某信至臨沭縣人民醫院。 (二)事故信息接報情況 8月19日14時39分,張某揚通過電話將該事故舉報至臨沭縣應急局。 三、事故性質認定 (一)關于主體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根據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法律適用的主體范圍。依照本條規定,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魯行再26號)關于自然人和單位的解釋:自然人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個體,與單位是對立的概念,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經調查,李某行以個人名義和徐某信聯系房頂修補漏水,雙方均非生產經營單位。 (二)關于責任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該事故雙方主體均為非生產經營單位,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及其過錯程度屬于民法調整范圍,不屬于事故調查組認定范圍。 綜上,臨沭街道徐某信“8·19”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因李某行臨時雇傭徐某信修補房頂漏水,徐某信在房頂檢查漏水點時不慎被高壓電線放電擊傷,導致發生的非生產安全事故。 五、事故暴露出的問題 事故暴露出個體對安全生產知識的匱乏和安全意識的淡薄。個體是社會大家庭的基本成員,而個體的安全意識更是大安全的基石,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建設房屋,修補房頂漏水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等,都充分顯示了“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的安全生產月主題還沒有落到實處,各級各部門對個體的安全知識宣貫還不夠全面。 六、事故整改措施 (一)繼續加大安全常識宣傳力度 各級各部門要將用電安全等常識作為宣傳的重點,確?!叭巳恕背WR性的都懂,基礎性的都會,要想方設法保障勞動者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所從事職業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嚴禁違章作業。 (二)加強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管理 有關單位要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加大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管理,巡查發現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建設項目,要依法依規查看相關建設手續,對手續不全等建設項目,要函告有關部門,堅決予以處理。 (三)探索現代宜居農房建設管理新模式 按照《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強化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批前審查、現場檢查、竣工驗收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加強施工重要節點到場核驗,防范農房安全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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