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4〕013號-山東中天化國際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 | ||||||||||||||||||||||||
| 2024-05-1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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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4〕013號 當事人名稱:山東中天化國際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加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683249728G 地址:臨沭縣店頭鎮官莊駐地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復印件;山東沃藍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煙度檢驗報告》(FDL2024012601267)及檢測資質復印件、檢驗報告送達回證、《山東省政府采購合同(服務類)》復印件;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4〕012號)告知你(單位)有權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伍仟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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