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22號臨沭縣翔程耐火材料廠 | ||||||||||||||||||||||||
| 2022-09-2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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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22號 臨沭縣翔程耐火材料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QP7CG9A 地址:臨沭縣金柳路與興大西街交匯處向南八百米路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楷程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考勤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2022年6月25日提取的第三方機構取樣現場照片,山東銀城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出具的資產價格評估報告(魯銀評字[2022]第299號),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22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一)建設項目管理類”第1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停止建設,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大寫)叁萬壹仟柒佰壹拾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內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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