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11號臨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 | ||||||||||||||||||||||||
| 2021-04-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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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11號 臨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796189370J 法定代表人:陳運翔 地址:臨沭縣玉山鎮駐地 2021年3月17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環評批復復印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及部分章節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敝幎?。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通用處罰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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