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新增7個行業,可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 ||||||||||||||||||||||||
| 2022-06-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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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務,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明確了留抵退稅辦理相關征管事項。近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決策部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在現行留抵退稅征管框架下,對相關征管事項作補充規定。現解讀如下: 主要內容 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以下簡稱“21號公告”),擴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范圍,增加“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7個行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實施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以及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留抵退稅政策。 所屬行業判斷方法 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至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后,納稅人需要掌握所屬行業判斷方法——這是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的重要前提。 按照21號公告的規定,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從而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21年7月-2022年6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生產并銷售機器設備銷售額300萬元,外購并批發辦公用品銷售額200萬元,租賃設備銷售額250萬元,提供文化服務銷售額150萬元,提供建筑服務銷售額100萬元。該納稅人2021年7月—2022年6月期間發生的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銷售額占比為(300+200+150)÷1000×100%=65%。因此,該納稅人當期屬于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 申請退稅條件 按照21號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繼續適用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具體如下: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請退稅時間 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方面,按照21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方面,按照21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申請退還稅額的確定 納稅人按照21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繼續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具體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說明:某大型餐飲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500萬元,此前未獲得存量留抵退稅。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200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5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00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0萬元。該納稅人在7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按照21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繼續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具體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說明:某大型零售企業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8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000-800=200(萬元);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000萬元。 征管程序要求 符合21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申請辦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等規定,辦理相關留抵退稅業務。其中,納稅人辦理存量留抵退稅與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征管規定一致。 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適用21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提交的退稅申請資料無變化,僅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需要說明的是,《退(抵)稅申請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線上提交,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線下提交。結合本次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對原《退(抵)稅申請表》中的部分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可結合其適用的具體政策和實際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填報。 《退(抵)稅申請表》的調整 結合21號公告規定的行業性留抵退稅政策內容,《退(抵)稅申請表》相應補充了文件依據、行業范圍等欄次。具體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在“留抵退稅申請文件依據”中增加“《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二是在“退稅企業類型”的“特定行業”中增加“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7個行業的選項。 三是將“留抵退稅申請類型”中對應“特定行業”的增值稅銷售額占比計算公式中也相應增加批發零售業等7個行業增值稅銷售額的表述。 其他特殊事項 納稅人較為關注,在適用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時如何確定其行業歸屬? 21號公告明確,按照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于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 舉例說明:某混業經營納稅人2022年7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其上一會計年度(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務銷售額200萬元,提供工程設備租賃服務銷售額150萬元,外購并銷售建筑材料等貨物銷售額150萬元。該納稅人“建筑業”對應業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占比為40%;“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對應業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占比為30%;“批發和零售業”對應業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占比為30%。因其“建筑業”對應業務的銷售額占比最高,在適用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時,應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建筑業的劃型標準判斷該企業是否為小微企業。 (作者: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略有刪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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