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沭市監處罰〔2025〕53號 | ||||||||||||||||||||||||
| 2025-03-0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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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臨沭晗宇商貿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71329MAC2ADRG34 住所(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鎮***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宋** 身份證件號碼:371************347 2025年1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山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內容現場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的商貿商行發貨倉庫貨架上發現待售的品名為“染發膏”的進口化妝品包裝上加貼的中文標簽未標注“全成分”等內容。執法人員現場電話請示領導批準后,對檢查發現的化妝品實施扣押,并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沭市監強制【2025】0115號)。該案于2025年1月23日予以立案,2025年1月26日對邢*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當事人是初次通過微店APP銷售該款進口化妝品的(店名是:哎呦團;網址是:https://d.weidian.com/weidian-pc/weidian-loader/#/pc-vue-micro-index/index)。當事人購進化妝品時建立并執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了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情況、產品合格證明,也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義務。查明該款化妝品中文標簽為臨沭晗宇商貿商行自行根據供貨商提供的產品中文標簽電子版修改后打印加貼。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據查詢,當事人銷售的進口化妝品“染發膏”外文名稱為“BigenCreamTone4G”,中文名稱為“美源可瑞慕染發膏4G”,注冊證號為國妝進特字J20160255(注冊證有效期至2029-03-17)。當事人銷售的“染發膏”外包裝加貼的中文標簽內容為“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規格、原產國、批準文號、合格批號、進口商”七項內容,與原標簽內容不一致,缺少“全成分”、“凈含量”等內容且化妝品注冊證號(應為國妝進特字J20160255而非國妝特進字J20160257)標識錯誤。還查明,當事人共購進化妝品“美源可瑞慕染發膏4G”數量為27盒,購進價格33元/盒,2025年1月4日銷售22盒,1月13日退貨22盒,銷售價格45元/盒,貨值金額共計1215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臨沭晗宇商貿商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從事化妝品經營的市場主體資格的事實; 二、經營者宋**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了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事實; 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化妝品照片及扣押的化妝品證明了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事實; 四、對財務人員邢*的《詢問筆錄》、哎呦團銷量網絡截圖、訂單網絡截圖、退款網絡截圖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購進及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數量及價格的事實; 五、供貨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購進票據、進貨查驗記錄等證明了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的義務。 本局于2025年2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沭市監罰告【2025】38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七條“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二)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五)全成分;(六)凈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具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的規定,屬于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貨值較少、未造成社會危害,依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及《山東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碼3違法情形“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的裁量基準,符合“處罰標準:從輕,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從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化妝品的行為,依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化妝品標簽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罰。”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化妝品;2、罰款10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復議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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