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服務指南 | ||||||||||||||||||||||||
| 2026-01-1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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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事項 負責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所屬行政執法工作。 二、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約能源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臨沂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執法權限 (一)履行下列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責: 1.行使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住房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城區范圍內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城區范圍內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城區范圍內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城區范圍內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城鄉規劃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水利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自然資源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文化市場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林業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2.行使糧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3.行使工業和信息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 14.依法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依法履行本單位關于行政檢查有關職責。 (三)依法履行本單位關于行政強制有關職責。 四、承辦機構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五、監督方式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辦公室 舉報監督電話:0539-2131601 郵編:276700 地址:臨沭縣沭新東街2號 六、救濟渠道 陳述、申辯: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聽證:對于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向本機關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行政復議:自收到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臨沭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電話號碼:0539—2988069 地址:臨沭縣正大街創業大廈公共法律服務中心18-19號窗口 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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