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實施機構 |
部門職責 |
事項名稱 |
事項編碼 |
設定、行使依據及有關條款 |
實施層級 |
實施權限 |
對應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及依據 |
| 1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工業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等 |
加處罰款 |
3700000307005 |
1.【法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法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通過)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
縣 |
對本級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措施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實施加處罰款措施。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2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工業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等 |
先行登記保存 |
3700000307006 |
1.【法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縣 |
對本級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依法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3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
強制拆除 |
3700000315003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
縣 |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違反規劃用地具體行為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
| 4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全縣林木種苗、花卉、草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場所等 |
3700000315004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縣 |
按職責范圍確定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條 第一款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5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承擔測繪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
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
3700000315005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
縣 |
按職責范圍確定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6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
對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的費用的加收滯納金 |
3700000315006 |
1.【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2.【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1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3.【行政法規】《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1994年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根據1997年7月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4.【部委文件】《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附件 第三十三條 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分成比例分成。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將對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的費用的加收滯納金委托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管委會實施 |
縣 |
負責權責范圍內對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加收滯納金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998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1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7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監督執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監督林木憑證采伐與運輸 |
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 |
3700000315007 |
1.【行政法規】《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八條 第三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2:“將‘封存、沒收、銷毀違法調運森林植物和森林植物產品’下放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
縣 |
按職責范圍確定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行政法規】《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九條 植物檢疫人員在植物檢疫工作中,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植物、植物產品的運輸、郵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8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全部行政處罰權(公積金方面除外)有關的行政強制。 |
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
3700000317009 |
1.【法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21年6月10日修改)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
縣 |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修改)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9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加收滯納金 |
3700000319001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縣 |
負責對縣水利局負責許可的項目實施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加收滯納金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四十七條: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10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采取臨時緊急措施處置水事糾紛 |
3700000319002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有關各方或者當事人必須服從。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7月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訂)第十九條:地區之間在防汛抗洪方面發生的水事糾紛,由發生糾紛地區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門在處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緊急處置措施,有關當事各方必須服從并貫徹執行。 |
縣 |
負責對區縣的、重大的水事糾紛采取臨時緊急措施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7月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
| 11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 |
3700000319003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21年6月修訂)第七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
縣 |
負責縣直屬單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21年6月修訂)第九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21年6月修訂)第八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12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強制履行治理水土流失義務 |
3700000319005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百一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在黃河流域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治理,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的,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3.【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5月通過,2024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經營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四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百零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街道舉報不依法查處;(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3.【行政法規】《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5月通過,2024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三)不按照規定履行水土保持監測職責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 13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對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補救措施 |
3700000319006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5月通過,2024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堰種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3.【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5月通過,2024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款:在采礦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礦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采礦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壞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功能。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四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5月通過,2024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三)不按照規定履行水土保持監測職責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14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強制拆除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
3700000319007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通過,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5.【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資源條例》(2017年9月通過,2024年1月修正)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在河道、湖泊、水庫大壩、灌區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水、跨水、臨水工程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水工程管道、電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6.【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年9月通過,2018年1月修正)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湖泊保護范圍內建設臨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設施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7.【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號公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報經批準擅自建設小型水庫,或者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通過,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百零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街道舉報不依法查處;(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3.【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資源條例》(2017年9月通過,2024年1月修正)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予查處的;(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4.【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年9月通過,2018年1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規定采取湖泊保護措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5.【地方性法規】《山東省膠東調水條例》(2011年11月通過,2022年3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膠東調水運行管理單位、膠東調水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膠東調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6.【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號發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訂)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水庫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15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實施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強制拆除或封閉違法取水工程或設施 |
3700000319008 |
1.【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 年2月國務院令第 460 號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條: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 年2月國務院令第 460 號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16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實施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作業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
3700000319009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5月通過,2024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過,2010年12月修訂)第四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4年5月通過,2024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三)不按照規定履行水土保持監測職責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17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指導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對違法圍湖、圍墾河道、采砂取土等代為恢復原狀 |
3700000319010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年9月通過,2018年1月修訂)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筑壩攔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3.【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1999年8月通過,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至(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代為清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設置攔河漁具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三)在堤壩及其護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墳等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4.【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1999年8月通過,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進行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5.【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1999年8月通過,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圍湖造地、占用水庫庫容、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年9月通過,2018年1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規定采取湖泊保護措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3.【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1999年8月通過,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18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違反農田水利條例的行政強制 |
3700000319011 |
1.【行政法規】《農田水利條例》(2016年4月國務院令第669號公布)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依法強制執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二)建設妨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三)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行政法規】《農田水利條例》(2016年5月國務院令第669號公布)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農田水利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19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違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行政強制(省市縣人民政府執行的強制) |
3700000319013 |
1.【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國務院令第471號,2017年5月國務院令第679號修訂)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2.【行政法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國務院令第471號,2017年5月國務院令第679號修訂)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移民安置管理、監督和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六)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
| 20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先行登記保存 |
3700000319014 |
1.【部委規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8號發布)第二十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水行政處罰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二)依法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有關部門;(三)依法需退還當事人的,退還當事人:(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理方式。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部委規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8號發布)第五十三條 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水政監察人員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實施水行政處罰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21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實施與水務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 |
強制清除阻礙行洪的障礙物 |
3700000319015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
縣 |
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分市縣權限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通過,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三)拒不執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3.【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資源條例》(2017年9月通過,2024年1月修正)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予查處的;(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4.【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年9月通過,2018年1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規定采取湖泊保護措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5.【地方性法規】《山東省膠東調水條例》(2011年11月通過,2022年3月修訂)第四十二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膠東調水機構、膠東調水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膠東調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6.【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2011年1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發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訂)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水庫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22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河道、湖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工作;按照《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市防汛抗旱指揮體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臨政辦字2019﹝57﹞號)執行 |
強制清除阻礙行洪的障礙物 |
3700000319015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通過,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三)拒不執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3.【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水資源條例》(2017年9月通過,2024年1月修正)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予查處的;(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4.【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2012年9月通過,2018年1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規定采取湖泊保護措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5.【地方性法規】《山東省膠東調水條例》(2011年11月通過,2022年3月修訂)第四十二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膠東調水機構、膠東調水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膠東調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6.【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2011年1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發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訂)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水庫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23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河道、湖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工作;按照《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市防汛抗旱指揮體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臨政辦字2019﹝57﹞號)執行 |
緊急防汛、抗旱期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
3700000319016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52 號公布)第三十五條:發生嚴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應當啟動國家防汛抗旱預案,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抗旱預案的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嚴重干旱和特大干旱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取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壓減供水指標;(二)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三)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四)縮小農業供水范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五)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2.【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1996年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第64號令發布,2004年7月修訂)第二十三條在緊急防汛期,為了防汛搶險需要,防汛指揮部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搶險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52 號公布)第三十七條:發生干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按照批準的抗旱預案,制訂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統一調度轄區內的水庫、水電站、閘壩、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嚴格執行調度指令。4.【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52 號公布)第四十六條:在緊急抗旱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承擔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務。5.【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52 號公布)第四十七條:在緊急抗旱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6.【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52 號公布)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7.【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1999年8月通過,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條: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按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行使緊急處置權、調用權和決定交通管制。對不服從緊急處置和調用的,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強制實施。8.【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9.【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10.【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在緊急防汛期,為了防汛搶險需要,防汛指揮部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搶險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三)拒不執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 年 2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52 號公布)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不承擔抗旱救災任務的;(二)擅自向社會發布抗旱信息的;(三)虛報、瞞報旱情、災情的;(四)拒不執行抗旱預案或者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以及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的;(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臨時取水和截水設施的;(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二)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三)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四)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4.【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1999年8月通過,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1996年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第64號令發布,2004年7月修訂)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二)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三)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四)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五)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六)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24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按照《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市防汛抗旱指揮體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臨政辦字2019﹝57﹞號)執行 |
強制啟用蓄滯洪區 |
3700000319017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條: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需要啟用蓄滯洪區時,國務院,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按照依法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規定的啟用條件和批準程序,決定啟用蓄滯洪區。依法啟用蓄滯洪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遇到阻攔、拖延時,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實施.2.【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1999年8月通過,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條第二款:依法啟用蓄滯洪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遇到阻攔、拖延時,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實施。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嚴重影響防洪的;(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三)拒不執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2.【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1999年8月通過,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25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按照《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市防汛抗旱指揮體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臨政辦字2019﹝57﹞號)執行 |
強制采取分洪、滯洪緊急措施 |
3700000319018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三條: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
縣 |
負責本系統屬地、重大事項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二)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三)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四)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五)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六)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追責情形 |
| 26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組織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方面行為 |
對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物品等查封、扣押 |
3700000331017 |
1.【行政法規】《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17年8月國務院令第685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縣 |
按照職責權限,在本級組織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依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決定、告知、保管等責任。 |
1.【法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行政法規】《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17年8月國務院令第685號)第十七條:“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27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實施與市場監管方面對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
對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物品等查封、扣押 |
3700000331017 |
1.【行政法規】《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17年8月國務院令第685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縣 |
按照職責權限,在本級組織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依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決定、告知、保管等責任。 |
1.【法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行政法規】《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17年8月國務院令第685號)第十七條:“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28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對全省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的監督管理。 |
查封違反條例規定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經營場所。 |
3700000359001 |
1.【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三十八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
縣 |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在本級組織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依法實施查封措施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糧食流通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29 |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對全省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的監督管理。 |
扣押違反條例規定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 |
3700000359002 |
1.【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三十八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
縣 |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在本級組織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依法實施扣押措施 |
直接實施責任:1.依法依規履行催告、決定、執行等責任。 |
1.【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糧食流通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