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人社監罰字[2018]第007號 | ||||||||||||||||||||||||
| 2018-02-2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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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沭人社監罰字[2018]第007號 當 事 人:山東路友再生資源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線 地 址:臨沭縣青云工業園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371329495372155C 在2017年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中,發現你單位招用職工116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下達沭人社監令字[2018]第10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后,你單位拒不改正。本機關2018年1月30日向你單位下達沭人社監罰告字[2018]第007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方作出整改,為職工補簽了勞動合同。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之規定。主要證據有:《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登記表》1份、《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1份等。 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57條之規定,根據你單位陳述申辯情況、整改情況及自由裁量權基準,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 5000 元(大寫:伍仟元整)。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或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臨沭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2月27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勞動保障監察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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