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關于加強縣級藥物警戒機構建設的建議》的答復 | ||||||||||||||||||||||||
| 2022-08-1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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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縣十八屆人大一次會議第111號建議的答復 張松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縣級藥物警戒機構建設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2019年12月開始實施的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第12條第2款要求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我縣為響應國家要求,正在積極努力加強藥物警戒制度機構建設。據調研臨沂各縣區,2020年,部分縣區如蘭山區、羅莊區已設立了獨立的藥物警戒中心,股級單位,編制4-5人;沂南縣也已設置藥物警戒中心,副科級單位。借鑒兄弟縣區做法,對標臨沂市藥物警戒中心,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已向縣政府提出單獨設立藥物警戒中心、副科級單位的申請,并已匯報亟需獨立設置藥物警戒中心的理由。 下一步,我局將與編辦積極溝通協調,及時與縣政府匯報,爭取盡早完成我縣藥物警戒中心獨立設置工作。 感謝您長期以來對臨沭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我們將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請繼續提出寶貴建議。 【承辦單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電話解答:0539-6211059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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