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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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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17〕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臨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的通知》(魯政發〔2017〕18號)、《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沂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的通知》(臨政發〔2017〕11 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縣政府決策程序,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根據《臨沭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代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組成。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縣長(代縣長)召集和主持,縣長(代縣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常委副縣長召集并主持。會議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 三、縣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有關縣政府部門、單位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上級駐臨沭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縣委有關部門、縣法院、縣檢察院、群團組織等負責同志,以及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市民代表列席會議。人武部長,縣政府政策研究室、監察局、法制局主要負責同志,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常規列席會議。 四、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縣長(代縣長)決定臨時召開。 第二章 會議議題 五、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內容: 1.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具體貫徹意見。 2.討論審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有:縣《政 府工作報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思路、季度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分析,縣級預算和重大財政資金安排,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計劃和重要專項規劃,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其他重大事項。 3.討論通過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4.討論需提交縣委常委會會議、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有關文件,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工作報告和規范性文件草案。 5.討論審議需以縣政府或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6.討論審議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鎮街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報的重要工作事項。 7.審議給予或解除行政處分、以縣政府或部門名義表彰獎勵、成立議事協調機構、授予臨沭縣榮譽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項。 8.其他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六、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縣政府領導同志或縣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縣政府辦公室予以匯總,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確定。 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會前應進行充分醞釀,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1.深入調查研究。沉到基層一線了解真實情況,學習借鑒外地經驗做法。 2.廣泛征求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征求意見等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 3.合法合規性審查與風險評估。根據工作需要,充分發揮縣政府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的作用,對決策方案的風險和合法合規性進行評估和審查,未進行審查、評估或審查、評估未通過的,不得提交會議研究。 4.有關部門協商一致。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主辦部門會前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充分溝通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或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主導性意見后再提交會議研究。擬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的政策性文件,事先應送縣政府辦公室、法制局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涉及城市規劃、公共交通和安全、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系市民切實利益的事項,應按有關規定事先征求公眾意見。涉及市場體系建設的,應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制作審查結論。涉及成立議事協調機構的,須由縣編辦出具書面審理意見。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表彰獎勵等事宜的,在議題材料報送縣政府辦公室之前,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并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再提交會議研究。特別重大、復雜的議題,可先經縣政府專題會議或議事協調機構會議研究,對有關意見進一步完善后,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八、會議議題在提交常務會議審議前,主辦部門應按縣政府辦公室要求,報送議題材料。主要包括: 1.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如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等。 2.議題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議題的必要性和形成過程,議題主要內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合理性和可行性,擬出臺措施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征求單位意見情況,社會公示、征求意見、聽證和調查論證情況等。 3.附件。如法律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結論、專家論證意見、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情況的說明、會簽意見、調查論證報告以及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等。附件一般不印發與會人員,由縣政府辦公室和議題主辦單位各留存一套備查。議題材料須行文規范、觀點清晰、依據充分、主題突出、建議明確。材料較長的須起草匯報稿,主要包括背景和過程、研究事項主要內容、有關情況說明和建議等,字數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內,會上匯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分鐘。 第三章 運轉程序 九、議題材料由主辦部門向縣政府正式行文請示(包括請示正文、匯報材料、會簽說明及部門會簽復印件、列席單位名單、擬定密級及保密期限等),縣政府辦公室受理并初審,經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核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批。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報分管業務工作和分管法制工作的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批。議題材料經縣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簽批后,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核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確定是否上會。 十、議題材料應提前2 天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審核運轉,未及時報送的,不提交本次常務會議研究。除特別重大或緊急事項,會前不臨時安排議題上會。 十一、根據領導工作安排和議題運轉情況、緊要程度,縣政府辦公室起草縣政府常務會議安排意見,并附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情況,提前2天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定。 十二、議題材料由主辦部門按規定格式統一印制,會前1天送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初審后,報縣政府領導同志審閱。 第四章 會議召開 十三、縣政府辦公室一般提前1天下發會議通知、匯總報名情況,并及時將與會人員名單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定。 十四、召開會議時,議題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匯報議題內容后,與會部門負責同志可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或進行說明,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補充說明有關情況,與會縣政府領導同志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最后發表意見;如果議題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而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因公差、出訪等原因無法參加會議的,可書面提出意見。與會人員應當在會前認真研究議題相關材料,準備會議發言,提高會議決策質量和水平。 十五、縣政府辦公室按照規范格式做好會議記錄,詳細完整記錄會議內容,討論情況及最后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載明;根據文檔管理規定將常務會議記錄歸檔管理,以備查詢。 十六、縣政府常務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于會后2個工作日內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審核后,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簽發。 第五章 會議紀律 十七、縣政府領導同志和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不能按時與會的,必須按照《臨沭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幾點具體要求>的通知》(沭政字〔2017〕62號)和《中共臨沭縣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重申縣委有關制度規定的通知》文件要求,嚴格履行請銷假程序,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會。 十八、與會人員按時到會,履行簽到手續,不得遲到、早退;議題主辦單位可安排1名工作人員列席,其他與會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一項議題結束后,與下一項議題無關人員應立即退出會場。 十九、與會人員參加會議時,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一律不得將手機、錄音、錄像設備帶入會場;妥善保管會議材料,對標注會后收回的材料,須按要求退回;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會議不應公開的內容和討論情況,以及尚未作出的決定;對研究中出現的不同意見,嚴格控制在會議范圍內,不得在會外傳播。 第六章 宣傳報道 二十、除保密事項外,縣政府常務會議邀請縣內主要新聞媒體參加。縣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內容和密級,報請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確定公開報道的議題;參會新聞單位起草新聞通稿,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后,由縣委宣傳部新聞中心和臨沭電視臺負責統一報道。 二十一、對公開報道的議題,縣政府辦公室會同議題主辦單位負責進行政策解讀。 第七章 會議落實 二十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印發后,縣政府督查室根據會議紀要下發確定事項通知,明確落實時限、落實要求等。 二十三、各鎮街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抓好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并按照要求及時將落實情況報縣政府督查室。 二十四、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做好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調度督辦。建立并定期更新會議確定事項辦理情況臺賬;每次常務會議形成1期督查落實情況報告,每半年形成1次常務會議確定事項落實情況綜合報告,經縣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簽發后,報縣政府領導同志。重要事項督查落實情況報告須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 二十五、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應提交縣委常委會會議或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議題,需要修改的,由主辦部門根據縣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送縣政府辦公室審核,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后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審定;不需要修改的,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后,報縣委辦公室或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十六、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縣政府法制局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簽署。 第八章 附則 二十七、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八、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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