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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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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9〕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縣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并對所得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財政部門、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縣級國資預算單位)和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縣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執行、調整、監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事項。 本辦法所稱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 本辦法所稱縣級國資預算企業,是指所有縣屬企業(包括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縣屬國有全資企業包括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和縣屬國有獨資公司。 第四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其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相互銜接。 (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四)講求績效、公開透明。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績效目標管理,并按規定及時公開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情況。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縣財政部門、縣級國資預算單位和縣級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 (一)制定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具體操作辦法與相關管理規范; (二)收取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擬定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四)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 (五)批復縣級國資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對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縣級國資預算單位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編報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并進行審核; (二)提出本單位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三)組織本單位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四)編制本單位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五)批復所監管(所屬)企業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配合縣財政部門對所監管(所屬)企業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縣級國資預算企業主要負責: (一)按照規定申報、上交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二)提出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 (三)建立、健全內部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規范資金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根據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安排支出,報告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情況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收支范圍 第九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縣屬國有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上交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縣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縣屬國有全資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產權轉讓收入和縣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縣屬國有全資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清算凈收入以及縣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凈收入; (五)其他縣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條 縣屬國有全資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擁有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 第十一條 縣屬國有全資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上交利潤比例由財政部門根據當年預算編制要求確定。上交比例有特殊約定的,執行特殊約定。上交比例需調整的,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縣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將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全額上交。 第十三條 縣屬國有產權轉讓形成的凈收入,全額上交。 第十四條 縣屬國有全資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清算凈收入,以及縣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凈收入中屬于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交。 第十五條 其他需上交的縣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從縣委、縣政府總體部署規劃,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縣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家資本金注入; (三)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 (四)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縣宏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縣委、縣政府確定的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并按照中央、省、市、縣有關要求,編制中期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八條 編制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國家、省、市、縣有關調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中期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四)上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五)縣財政部門年度預算編制安排; (六)縣級國資預算單位、縣級國資預算企業有關預算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縣財政部門根據縣級國資預算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進行測算編制。 第二十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收入規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進行編制: (一)縣財政部門按照縣政府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布置編報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二)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縣財政部門的編報要求,向所監管(所屬)縣級國資預算企業布置編報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三)縣級國資預算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企業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報縣級國資預算單位,并抄報縣財政部門; (四)縣級國資預算單位對所監管(所屬)縣級國資預算企業報送的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進行初審后,匯總編制本部門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報縣財政部門; (五)縣財政部門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縣級國資預算單位及縣級國資預算企業報送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后,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應當報縣政府審定后,報送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二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縣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批復預算。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縣財政部門批復的本單位預算后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復預算。 第二十三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制到項。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縣級國資預算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縣國資預算單位申報,填寫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并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同時報送縣財政部門: (一)利潤收入申報: 1.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由縣屬國有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一次性申報利潤收入,并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2.縣屬國有全資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擁有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按規定比例計算申報;有特殊約定的,單獨計算申報; 3.縣屬國有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凈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并按《企業財務通則》規定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二)股利、股息收入申報: 1.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由縣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據實申報股利、股息收入,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2.縣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 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縣屬企業或者縣國資監管機構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清算收入申報: 1.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依據企業清算報告為基礎據實申報清算收入,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2.縣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據實申報。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申報: 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據實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縣級國資預算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利潤收入核定: 1.根據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利潤收入;有特殊約定的,單獨計算核定; 2.縣屬國有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由于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當在向縣財政部門據實申報的同時,提出書面申請,由縣財政部門報縣政府批準后,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據縣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核定; (三)國有產權(股份)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股份)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國資預算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一)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收到縣級國資預算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縣財政部門復核; (二)縣財政部門根據縣級國資預算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和縣級國資預算單位的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三)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縣財政部門的復核意見向縣級國資預算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縣財政部門依據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向縣級國資預算企業開具“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 (四)縣級國資預算企業依據縣級國資預算單位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審核后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到縣財政部門辦理收益交庫手續,并取得“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 (五)對企業未按期申報、上交或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縣財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予以催交。 第二十七條 縣級國資預算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交縣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八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復的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劑。 第二十九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余資金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中統籌考慮。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三十一條 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在預算執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縣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按程序報送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三條 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或企業因國家、省、市、縣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或其他調整因素需要調整預算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縣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四條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后,縣級國資預算企業改變產權或財務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七章 決算 第三十五條 縣財政部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制發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三十六條 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所監管(所屬)縣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編制本部門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并報縣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各縣級國資預算單位、縣級國資預算企業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八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縣審計部門審計后,報縣政府審定,并按規定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九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縣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批復決算。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縣財政部門批復的本單位決算后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復決算。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條 縣財政部門應當對縣級國資預算單位、縣級國資預算企業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和跟蹤問效。 第四十一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科學設立項目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切實加強評價結果應用,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四十二條 縣級國資預算單位應將所監管(所屬)預算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十三條 縣財政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五條 縣財政部門、縣級國資預算單位、縣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按照中央和省、市、縣關于預決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國資預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二)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其他違反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縣級國資預算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二)其他不繳或者少繳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7日。本辦法施行前我縣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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